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_企业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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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

为落实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瘦肉精”自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肉品检测的要求,为了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屠宰动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本企业实行“瘦肉精”自检制,检测由本屠宰厂(场)食品质量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二、检验检测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三、按照有关要求,一般检测比例为: 10—50头按抽检数不低于2%抽检,50头以上抽检数不低于3%抽检。按每批检测数不少于2头。但10头以下抽检数不低于1头。有条件时实施全检。

四、检测“瘦肉精”种类和方法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抽样方法依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执行。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确证方法依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检测记录。应记录货主、时间、生猪数量、抽检数量、检测结果、监管部门意见、备注等。当日的检测记录及时报告本厂领导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监督机构,核查检测情况,并签注意见。

六、检测结果的处理。“瘦肉精”检测应制作检测报告,合格的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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