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会籍流动管理制度_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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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会籍流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镇工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展工会会员

一、凡在本镇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二、职工入会,必须经过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单位工会批准并发会员证。

三、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因违法乱纪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职工,暂不吸收入会。缓行期和留用察看期满,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四、被开除会籍的职工,经教育改正错误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一、工会会员的会籍,从单位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二、会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由单位工会出具《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工会会员登记表》直接转到新调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三、会员离退休后,保留会籍,会员档案存在单位工会。

四、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部门工会(小组)提出,单位工会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五、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会员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六、凡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会籍。

七、开除会员会籍,须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单位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八、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会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解除劳动教养后,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单位工会批准,可恢复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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