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制度1_联合执法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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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26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安消防总队、公安交警总队、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对固定办公。

第三条 联合执法范围和内容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含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三)对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四)群众举报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的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积极支持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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