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滩乡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优秀)_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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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滩乡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工会在乡党委、乡政府和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主席与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主席要有民主作风、要广开言路,不能凌驾于集体之上,委员要积极主动参与集体领导,负责地发表意见,不能站到集体领导之外。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要认真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逐步统一认识后,再作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乡党委、乡政府或县总工会报告,请求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必须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既不能借口实行集体领导而推卸责任,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在执行中持消极态度。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或由主席委托他人主持召开。
第八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县总工会的有关决定,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时筹备召开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和有关会议,定期对干部职工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督促各村建立和坚持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工会的职权。工会代表干部职工对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制定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种会议的组织实施及各类学习的安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工会干部培训教育和达标升级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班子,不断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思想、业务素质,增强各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及时了解、反映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干部和群众做实事、办好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要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和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党联系干部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第十三条 根据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规定,负责筹备干部职工代表会议的召开和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每半年召开1次工会委员会会议,互通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第十四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积极参加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协作活动,评选、奖励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宣传先进事迹,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六条 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爱岗敬业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学习、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努力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文化和技术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落实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加强基层女职工组织建设,在广大女职工中深入进行“四自”教育,组织开展“爱岗敬业”、“自学成才”、“文明家族”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女职工体检和劳动保护检查活动,提高女职工自身建设水平,增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好干部职工疗养、互济、救济和慰问工作,及时反映解决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县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收缴、管理、使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搞好工会信息、统计、调研和文书管理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推动工会各项工作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