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考察制度_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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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积极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和学习等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团结同志,有较好群众基础。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必须在自愿申请入党人中挑选。必须经过党小组讨论提名,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公布。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报公司党委备案。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有关活动,组织他们听党课学习党规国法和党的基本知识。交给他们一些必要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对一般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核写实一次。对重点发展对象每季度考核写实一次。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同时,做好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发展前要审查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政治觉悟和现实表现。对于直系亲属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政治运动中的表现要进行审查。政审材料不齐全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五条 坚持定期整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基层党支部要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整顿,注意随时把那些有入党要求,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同志补充进来,把那些不适宜继续作积极分子的人调整出去。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生产一线的经过一年以上认真培养,后线及两级机关的经过两年以上培养并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接收入党。调出原培养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转给调入单位继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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