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工工伤管理制度_工伤职工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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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总则

1.1目的为实现本单位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安全部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2 工伤认定原则

2.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本单位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本单位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4本单位安全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本单位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2.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本单位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2.6本单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2.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场所内受伤情形,本单位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上报安全部门审批。

2.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工伤处理原则

3.1本单位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3.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3.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3.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3.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本单位不主动申请;

3.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范围;

3.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3.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3.10陪护人员由安全部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3.11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3.12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不能报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主要负责人,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安全部门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主要负责人指示执行。

(4)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安全部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上报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相应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安全部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依照流程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本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本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本单位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4)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休息有最长时限,如需延长,则应由受伤员工的主治医师提出,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书面证明,方可延长;书面证明统一存档;

(5)相关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病假单)、病例(复印件)、等,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收集、保管,与其工伤档案一并存档;

6.2员工工伤期间工资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依照有关规定发放,按每月工资发放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

(2)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工资有最长发放期限,如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延长证明可延长;

(3)超出发放期限,又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延长证明的情况,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及时将信息邮件传递给财务,予以停止发放,未及时传递信息所造成的工资多发放的损失,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承担;员工工伤结案处理

7.1所有已结束或达成协议的工伤案例,必须与受伤员工签订协议,原则上应采取第三方公证的方式处理,即:签订员工工伤调解书由劳动仲裁部门盖章公证、双方签字,避免事态反复;

7.2员工工伤事故的结案以受伤员工签订协议书或调解书后为工作结点;

7.3员工工伤档案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按照员工姓名分类处理,统一存档,员工工伤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带出存放地及复印;

6.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在工伤处理结案后,应检查、整理所有相关资料,维护工伤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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