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安全管理制度_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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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木业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本公司工作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总经办及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
如有异,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五、工伤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2天(含两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享受85%的基本工资;
2-5天(含5天)承担100%的治疗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
5-7天(含7天)承担100%的治疗费用,享受75%的基本工资;
7天以上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个月以上,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享受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终止劳务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2天(含两天)以内,承担75%的治疗费用(或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5天承担70%的治疗费用(或按责任分担)享受70%的基本工资;
5-30天 承担65%的治疗费用(或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承担40-70%的治疗费用(或按责任分担),享受70%的基本工资
2—3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个月以上享受50%的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当地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注:⒈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⒉根据个人工资比例,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日标准工资36
元执行。
六、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⒈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⒉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七、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
4)、镇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2、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