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历讨论制度_死亡病案讨论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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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作出后二周完成。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及分管院长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称“临床病理讨论会”。由其他科室转入重症医学科的病人不足二十四小时者,由转入科室组织讨论,重症医学科医师参加讨论,超过二十四小时者,由重症医学科组织讨论,转入科室医师参加讨论。

四、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本着严谨的态度,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讨论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五、医务科每月集中组织一次死亡病例讨论,由负责主治科室和相关科室参加,并有分管院长。死亡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所有材料加以整理,作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做发言准备。

六、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死亡原因,今后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其他注意事项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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