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_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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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失职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五)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馈赠,刁难及推诿申办人,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四条 失职追究的责任。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全镇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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