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2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_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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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1.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以及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及贮存安排,应符合规定。
4.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要留出一定的空间距离,以利人员通过和良好通风.货物的堆码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5.对特别危险或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必须选派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过硬的人员负责,并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加强检查。
(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验收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验收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危险标志。验收时应注意:
1.首先根据入库单验证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规格﹑批号﹑数量﹑危险品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以确定入库时的品质和数量,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入库物品的基本资料。
2.仓库保管人员负责一般的外观品质和数量验收、验收的方法,一般以感官检查为主,查检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封口不密闭﹑包装不牢固,包装外表粘附杂质﹑油污或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产品品质检验,应由专门的品质检验部门负责。
3.过磅验收时要切实保证称量准确,记录准确,至于检查数量的多少,可根据物品的性质﹑包装情况﹑批数多少确定。
4.进口物资的验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高,必须按国家商检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认真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