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晚班、管理制度_关于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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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晚班、管理制度
1、生产因生产任务繁忙须安排加班的,由部门车间主管填写好加班人员,加班时间从几点到几点等内容的《加班条》,由厂长审核签字确认。
2、车间主管填写好的《加班条》须在下午下班时将加班条交到门卫室,有白晚班安排的也须在下午下班时将《晚班安排单》交到门卫室,不按时上交门卫室的,发现一次对车间主管或带班长罚款10元。
3、安排加班的未经主管同意,擅自不加班的作旷工半天处理。
4、安排加班的人员,因病或其它及事情,需向车间主管说明原因,得到主管同意并填写好请假条、下班离厂之前交到厂部办公室文员处,加班请假的请假条;留在厂部办公室,纳入厂部相应绩效考核。
5、车间分白晚班轮班时,轮当班主管或带班长,须做好白晚班书面交接记录,并签字。没有书面交接记录或丢失交接记录本的,每次罚款过失当班管理人员20元。
6、轮值当班管理人员合理安排车间生产任务,有计划、有条理的完成生产部下达的计划任务。
7、晚班工作期间允许(夜宵或休息)半小时,但须由当班管理人员填写好车间人员夜宵或休息的时间记录,月底或次月初将晚班休息半小时的记录上交厂部办公室,当班管理人员监管不 力,一但发现没有记录的,一次罚款5元。
8、晚班工作期间夜宵或休息时间到时须及时回岗工作,超过10分钟以上的罚款5元。
9、晚班工作时间做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电脑游戏、上网、听MP3、玩手机、接听私人电话等,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或辞退处理。
10、每个月初,车间主管须统计好车间员工上晚班的天数,根据上晚班的天数给予相应的中餐补助,中餐补助按照每天4元补发,(此规定是在工资方案有效可行条件下实现,如今后变更工资方案将不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