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_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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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CTLG0088—2016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16-07-04 发布 2016

QG/CTLG0088—2016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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