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化解联席会议制度_不良贷款清收化解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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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化解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面对国内经济持续低迷,部分企业资金流动性出现缺口,信用风险急剧提高等显示情况,为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化解工作进度,满足总行对我行相关指标要求,切实提高清收化解工作的时效性,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困境,经总行研究决定,呼市分行制定并实施不良贷款清收化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在对不良企业进行有效筛选后,进行集体决议、集体表决,为分行授信管理部审批流程的有效进行提供依据。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织

第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委员会制,分管风险副行长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九名委员共同参与决策,委员由分行副行长、风险总监、公司银行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业务部、个人银行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设联络员一名。

第三章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方

案。

第七条 不良贷款主体需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方可经联席会议决策、决议。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有持续现金流;

(三)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利息;

(四)原有授信业务担保情况良好,能够有效覆盖我行授信额度;

(五)企业暂时出现流动性缺口;

(六)其他经联席会议认可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联席会议职责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在确保我行利息最大化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清收化解工作的时效性,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困境,为授信审批流程的有限进行提供依据。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委员召开联席会议;

(二)维护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确保联席会议有效进行;

(三)确定联席会议议程并确保联席会议决议的清晰明确;

(四)签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联席会议委员主要职责:

(一)提前阅读和分析拟上会业务的材料;

(二)按时参加联席会议;

(三)参加联席会议的集体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

(四)对自己在联席会议上的发言负责;

(五)认真填写表决票,明确表示同意及反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委员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联席会议,需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参会,委托时需出具注明授权委托权限范围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的职责:

(一)负责接收、整理各支行提交的拟化解企业的清收化解方案,并将拟经联席会议表决内容上报总行;

(二)提前通知联席会议各委员参会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并将相关材料通过电子或纸质的形式送达委员;

(三)负责联席会议的议程记录,保证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

(四)投票表决的计票工作;

(五)向总行上报联席会议决议内容;

(六)联席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联席会议主任委员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需经联席会议审议的不良贷款清收方案,由经办机构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所提交的不良贷款清收方案进行有效筛选后,将拟上会名单上报联席会议主任委员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委员发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联席会议委员,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发起。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将主任委员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通知联席会议委员,并送达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各委员履行尽职审议职责,对清收化解方案进行计提审议,各委员应对清收化解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经联席会议主任委员同意,可请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应遵循以下表决规则:

(一)联席会议的召开需全体委员参加,联席会议决议

需经全体委员的集体决议、集体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联席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低于6票时,视为联席会议通过该项表决内容。

(三)除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外,联席会议委员原则上不得放弃表决权,但由于会议材料提供的信息不全、表决事项不清晰或其他特殊原因,可提议主任委员取消表决程序或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放弃表决权。

(四)投否决票的委员应向说明反对理由。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发后生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分行相关部室及经办机构下发会议纪要,同时上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行授信管理部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内容进行相关业务的授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联席会议表决的清收化解方案,除清收化解方案有实质性变化外,不再重复经联席会议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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