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_工商所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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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文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司法部和旗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所的业务档案和上级文件材料等要严格按照不同类型、年度和受理档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立卷、登记、编号、归档管理。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用线装订后移交,档案员应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退给承办人重新整理。

四、档案员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登记,载明移交日期,卷宗名称,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

五、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在卷宗右上角加盖密封章。密卷一般不得借阅或调阅,特殊情况时须经所长或者旗局批准,无论是借阅或者是调阅都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措施。不得私借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凡超过5年短期的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旗局批准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在所长的监督下,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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