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_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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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
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任节能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市直部门联络员由本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科(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如有调整变更请及时通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计划,督查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落实。
(二)分析、整理本地区(单位、部门)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
(三)收集、传递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
(四)完成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本地区(单位、部门)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参加市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行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本地区(单位、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级、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办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