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_财务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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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财务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和“一支笔”审批原则。
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开支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六条 公司经营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组成。核心资本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和专项减值准备组成。
第七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股东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 1
金。实收资本和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归全体股东所有。
第八条 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经营期间,股东可按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但不得抽走或变相抽走资本金。
第九条 提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可转增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营运资金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负债主要是经营过程中向托管银行融资和经营过程中形成预收及应付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按流动性及资产性质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原则:
1、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比重,提高资产盈利水平;
2、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创收能力;
3、努力化解资产风险,防止资产损失,确保资产安全完好;
4、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建立健全资产监管制 2
度
第一节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新增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公司购置房屋、汽车、配置中小型计算机或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核算、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协助综合事务部门管好资产。
2、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包括资产的购建、验收、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等工作。
3、公司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所用资产的维护与保管。第十九条 公司的闲置资产和报废资产,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处置;处置原值超过5万元的资产需报董事会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要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并按规定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进行报告和处置,并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账务处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成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清理发生的净损失,计人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设备、器具、工具及各种办公家俱等,统一纳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公司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其购入、领用、登记、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节 现金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托管银行和其他银行的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二十五条 现金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人民银行的相 4
关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日常收付结算,做到“合规、准确、及时”。库存现金必须按规定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总账和明细账余额核对一致,若不相符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属于出纳人员工作失责发生的现金短少,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禁止用白条或其它单据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合理制定库存现金备用金额,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贷 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统一”的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机制,实现信贷资产优化组合,提高资产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率政策,按期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本金按实际发放金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贷款台账,及时准确地统计、反映、监督贷款本金的发放、收回情况和利息收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的,5
要及时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取得的净收入应优先归还贷款本金。净收入不足归还贷款本金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其本金差额及应收利息分别通过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核销,同时要保留债权的追索权;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不能足额支付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通过坏账准备核销;净收入大于放款本息的差额归还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公司信贷部门或风险控制管理部门的通知,对抵押品及时办理“代保管抵押品”表外科目的登记或注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要查明原因。凡是因本公司工作人员失责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和提取。
1、公司财务会计部在年初要按照上年末各项贷款的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损失准备。损失准备并入当期损益。
2、核销呆账贷款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贷款损失准备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当年损失准备核销后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当年核销,其差额部分经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损失准备。
3、每年可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 6
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仅限于核销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
第四节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以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有效使用期限确定原则如下: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原则确定。
2、法律没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有受益期限的,以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为准。
3、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均没有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确定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三十八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 7
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大修理费及其他待摊费用。
第四十条 开办费是指设立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
2、为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摊销。
4、其他递延资产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主要指被冻结存款、物资以及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财产等。这类财产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成本及费用
第四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1、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成本核算要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以完整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坚决杜绝成本核算中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为保证成本核算的可比性,在处理相同的成本核算内容时,应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成本核算应做到使成本支出和收入相配比,成本核算要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第四十四条 成本开支的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指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在托管银行拆借的资金)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应按月提取。
(二)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所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按规定列支的手续费代办费等。各项手续费支出应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三)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1、业务宣传费 指企业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研发生的宣传费、印刷费、宣传品购置等费用以及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2、业务招待费 指企业为满足业务经营的正常需要而开支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标准另定。
3、固定资产折旧费 指根据规定的折旧年限,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4、呆(坏)账准备金 指在经营中对发生的呆账、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呆坏账准备金按企业制度规定足额提取。
5、职工工资 指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各种补贴。
6、职工福利费 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7、工会经费 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以内,按实际缴纳金额列支。
8、职工教育经费 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9、公杂费 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10、邮电费 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11、印刷费 指印刷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费用。
12、水电费 指公用的水电费开支。
13、租赁费 指租赁营业办公用房、车辆、电子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14、差旅费 指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费、机 10
票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不包括职工探亲的车船等费用)和市内的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费用。
15、会议费 指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6、办公耗材 指电子设备运输中耗用的材料、维护费、各种备件,如计算机打印纸、色带等。
17、诉讼费 指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所承担的诉讼费。
18、公正费 指在办理业务过程申,需要公证而支付的费用。
19、咨询费 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20、审计费 指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1、劳动保护费 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
22、取暖费及降温费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和降温费用。
23、待业保险费 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24、劳动保险费 指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11
等。
25、安全消防费 指为安全防范和消防所支出的费用。26,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27、无形资产摊销 指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28延资产摊销 指在筹建期间支出的开办费用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29、其它资产摊销 指除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的其它递延资产摊销。
30、修理费 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日常修理费用
31、事会费 指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
32、税费 指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33、保险费 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34、广告费 指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电视广告费、广播广告费、报刊广告费、网络广告费及户外媒体广告等。
35、物业费 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收取的费用。
36、绿化费 指用于环境绿化发生的支出。12
37、住房公积金 指本行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8、非货币性福利 指将公司的实施设备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及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支出。
39、其它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费用的其它项目。第四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它支出。
第四十六条 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代办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具体指标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得超支。
第四十七条 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清算不留余额,需跨年度使用的要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成本核算要以月、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费用开支管理。财会部是公司费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费用管理的有关制度,确定费用控制指标,分析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费用的汇总核算并对执行部门费用支出实施控制。
第五十条 年初根据综合费用率指标,制定年度费用计划,上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后的费用计划作为费用控制的依据。
第五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存款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
第五十二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加强营业收人的管理。严禁转移、挪用、截留、私分各项业务收入。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领导审批同意后退还。
第五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加息或罚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按市场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及时、准确、全额入账,严禁截留利息收入用于其它开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进行复核,以保证正确计算利息收入。
第五十五条 手续费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账内核算。为防止收入流失,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手续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业务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得的利润、股利及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等。
第五十七条 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费
第五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五十九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章 纳税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依法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及其它应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营业账簿按规定贴印花税票,对于资金账 15
簿,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账时,应按增加的部分资金贴花。
第六十二条 权利许可证照贴花: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借款合同贴花应于订立合同时按借款金额(不含银行之间的拆借)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贷款展期未签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车辆,按规定交纳车船使用税,第六十四条 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税、所得税的列支:
1、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5%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2、印花税 在购买贴花时一次计入成本。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税 按规定税率和期限交纳税金时,直接计入成本。
4、所得税 实现利润加减调整项目后,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
第六十五条 按时办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六十六条 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1、计算本年累计盈利 即将本年度净利润与前期末分配利润或末弥补亏损合并,计算本年累计盈利或累计亏损,如为后者,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按风险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及支付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当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但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17
量表及其它附表。
第七十一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
3、经营效益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4、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5、某些重要或非经营性项目对本期或下期财务影响较大的事项。
6、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及其它损失情况。
第七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建立严密的保管、登记制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借和翻阅、复印。
第七十三条 年度决算报表审计,由董事会决议决定。第七十四条 经营情况及影响原因从下面两方面指标进行全面分析。
1、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2、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净利润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成本率、费用率、人均利润等。
具体指标如下: 18
(1)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2)资产收益率 反映银行盈利状况的主要指标,表示单位资产可以获得多少净利润。
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100% 资本风险比率 反映银行股东的资产价值的损失程度。
(3)资本风险比率=逾期贷款÷资本金×100%(4)净利润率 反映了银行费用成本的高低和获利能力。
净利润率=净利润÷总营业收入×100%(5)成本率 反映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利息支出、间接费用与各项业务收人之间的比例。
成本率=总成本÷总营业收入×100%(6)费用率 反映银行营业收人中所耗的费用比例,表示每100元的营业收入所耗费用总额。
营业费用指除各项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
费用率=营业费用÷总营业收入×100%(7)人均利润=利润总额÷年平均人数
(8)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资本金×100%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19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