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_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全文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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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

同志们:

根据本次会议的主题,下面我提纲挈领地归纳一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作了修订,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包括第七章“任职”、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条件(第1--2章);第二部分:工作程序(第3--9章);第三部分:相关制度(第10--11章);第四部分:纪律监督(第12章);第五部分:其他说明性规定(第13章)。同时,《干部任用条例》对有些规定比较具体,对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行文中用“可以”、“一般”、“应当”、“必须”等不同修饰词加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党管干部是任用干部的一项最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的前面,这是因为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标准。很显然,干部路线的地位高于干部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领导体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体现,是实现干部工作“三化”的根本保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了“依法治国”方略,其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如何相统一的问题。

(二)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突出了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干部任用条例》将《暂行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中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两字之差,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同时还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着重点在强调推荐理由,而不仅仅限于领导干部个人署名。

(三)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七项任职资格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在领导干部任职资格中指出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在内,但不包括兼职职务。还要说明的是,《干部任用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指破任职资格的“格”,而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四)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第三章第十三条)。这里要强调五点:一是明确了民主推荐两种方式并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但在推荐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来投票。而个别谈话推荐有利于推荐者较为直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有时一些推荐者又往往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或不敢说真话、实话。这两种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序上的“民意失真”,而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则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二是会议推荐中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三是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四是“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指的是实行差额考察,一般情况是按1:2进行考察,公开选拔时按1:3进行考察。五是《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数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主要强调五方面:一是新增了对干部“廉”的考察,突出了干部廉洁素质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要实行考察预告制;三是突出了考察组的作用,有权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四是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五是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强调了考察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考察资格。

(六)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即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这里着重强调的是针对原来的讨论决定干部时间太短、讨论的干部过多等问题,《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在“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干部问题的调查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

(七)规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第十章)。这里主要说明三点: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这个“任职满十年”指的是在同一级同一个领导班子内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是针对原先干部调动过于频繁现象作出的新规定,也包括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应任满一届,特别是乡镇党政一把手的任职。三是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把《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修改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这更加科学,“本人成长地”指的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成熟的重要时期,一般以“18周岁”为界限,同时结合干部主要社会关系的所在地。

(八)明确规定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这里需要指出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干部应当免去现职,这里的“年度考核”指的是组织部门组织的年度干部考核,不是指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于各单位人员多少不一致,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要由组织部门作具体分析后再进行考核认定。

(九)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即“干部工作十不准”。需要指出的是第六十三条第七款中,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新增加了“调整”两个字,这就明确了在机构变动和重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除了突击提拔干部不允许外,“突击调整干部”也是干部工作纪律不允许的。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今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3月9日,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分别简称为《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办法》)。上述四个办法统称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这四项监督制度可以比作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选人用人工作上的“过滤器”,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涉及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11种,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9种,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8种,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4种,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8种。这5类主体39种情形,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选人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板子打在谁身上,为什么打,清清楚楚。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查。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凡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带病提拔”要倒查。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提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这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该调查的不调查,该追究的不追究,负有调查追究责任的也要受追究。

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3种方式。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受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提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或涉及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责任追究办法》是近年来干部工作中最严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能够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中有“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将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共5种: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此项还需报经更上一级的组织部门批复同意);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另一类是党委(党组)做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共7种,其中有5种是现实工作中容易产生问题、应予规范,却在以往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如:除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三)关于“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所谓“一报告两评议”就是,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办法》对报告形式、时机、评议形式、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报告时机上,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与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在参加评议的范围上,办法确定了六类参加人员,规定得非常明确;在评议方式上,为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在民主结果的运用上,对满意度偏低、群众反应强烈的地方,经组织考核认定,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满意度低、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在推行要求上,《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执行,也即是说,“一报告两评议”覆盖了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

(四)关于离任检查制度。《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明确了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结果的运用。离任检查制度看似是对市县党委书记个人用人行为的检查,实则也是对所在市县干部工作以及干部队伍风气的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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