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心镇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_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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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心镇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制度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建设有序发展,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财政收支管理
第二条 镇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管理,按乐清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镇财政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结合本镇具体情况,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收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银行帐户统一由财政办负责开设与管理,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镇各社区、办公室各项非税收入,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据,统一由镇财政办负责收取并上缴国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费。
第七条 财政收费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收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日解报入库,月末汇总结报,不得坐支、挪用和“白条”抵库。
第八条 财政收费员在月末25日前将非税收入向镇财政总会计结报,并填报《非税收入结报表》和《票据结报表》,财政总会计复核后及时入帐。
第九条 票证管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上级部门拔入的各项财政资金,入帐时应附拔款通知书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镇财政资金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效益、自求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年度预算计划项目拔款,并追求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定员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镇财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使用本级预算的预备费及上年转入的机动财力,在确保完成上级核定的收支计划和保持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总平衡的前提下,除上级指定特定用途的专款外,可对支出预算项目以内的科目之间的经费进行必要的调剂留用。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调拔,须由财政总会计核实,经镇办事处主任批准后予以拔付。
第三章 镇机关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镇机关经费支出,坚持集体商量与“一支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