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标工作制度_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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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耳标领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对动物耳标的领取使用管理,杜绝动物耳标的滥用,逐步实现动物疫病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

各乡镇中心站应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动物耳标的领取和发放,区所将仅对耳标专管员发放耳标和耳钳,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档案,按每天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做到发放的每一个耳标都有去向,耳标佩带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回收到所保存。严禁将耳标发放到养殖户或经营者手中。

二、佩戴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和畜禽户口簿上做好记录。

(五)不得对已装上车的动物佩戴耳标。

(六)对损坏或脱落的带有二维码信息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要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各乡中心站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区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畜禽屠宰前,驻场检疫员要查验、登记畜禽标识。做好动物标识的回收工作,定期在区所监督下予以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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