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_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摘要‟: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关键词‟:民事诉讼 责任 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而如何正确履行这一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改革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杜绝伪证。传统审判方式中,由当事人提供证人,法庭调查和作调查笔录,或者当事人直接提供某证人的证言,与其证人证言,不如说是“纸证人”。开庭时证人往往不到庭,由法官对“纸证人”进行审查。这样为当事人提供伪证开了方便之门。法官由于对证言效力的怀疑,往往会重新调查证人,导致重复劳动,不利于贯彻效率和效益原则。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西方多数国家对证人出庭出证都有严格规定,甚至不承认“纸证言”的效力。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世界各国审判方式发展的趋势。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并非始终归当事人一方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在普遍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就加害人有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这是根据一般举证原则所作的分配,然而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这种方法存在局限性。因此,对于按一般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的一些事实,尤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直接由加害人承担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及相应的首先举证的责任。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应当规范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而对证人由谁确定和通知出庭,由谁对证人发问,质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等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并无详尽的规定。传统的做法是当事人提供证人线索,法官调查,视情况通知证人出庭并在庭审中向证人发问或只宣读调查证人的笔录,不免产生法官包揽举证之嫌,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进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是有其客观基础和内在必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当事人各方不仅要针对已方诉讼请求的依据的事实举证,也要为自己所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举证。此外,当原告提出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存在并合乎逻辑的,被告亦应举证反驳。据此,我进而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所言之“主张”并不是直接指对权利的主张或诉讼请求,而是指当事人各方对自己所提出的各种关系事实的积极主张否则举证责任就偏向了原告一方,走向了不合理。当然,举证责任的转移也必须有一个基点,这就是上轮举证方所举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主张的存在。

三、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措施 审判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做伪证”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当认真加以解决。

(一)制定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普遍存在。不少法官为此只能再向证人一一进行调查、审核,并且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亦听之任之,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而法律对如何保障证人到庭亦无明确规定,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诉讼立法及证据立法方面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且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证人到庭的法律责任条款,以约束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从理论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根据其性质制定同强制当事人到庭的措施是较为可行的,完善制裁措施,以求得实效。还应当注意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强化这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公民知法、守法、依法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伪证的防治和惩罚制度

一般说来,伪证行为是发生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伪证行为的结果可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损害,若造成实际损害,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惩罚伪证行为也是重视证人不作为的情况,若有其他证据证实某人实际了解案件的某一事实而该人又诈称不知,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既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应当为“妨害司法”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中第102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主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三项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有必要对伪证行为的具体特点,表现情节进行总结,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惩罚伪证行为具体的措施予以固定,指导人民法院的操作,以有效地打伪证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程序”。

四、建立证人权益保障制度

当前普遍存在的证人不愿出庭,不愿作证的问题除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对证人义务制约措施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之外,证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出庭义务虽有规定,但对证人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侵犯证人人身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证人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相应补偿,致使权利义务不能对等。因此,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必须建立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消除证人顾虑,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一)完善证人人身财产权利保障措施

证人人身财产权利同普通的公民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侵犯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主要是指由于证人即将正在或已向法庭提供证词的作用,侵害人阻绕,破坏证人作证而对证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及侵害其财产的违法行为。保障证人人身、财产权利,首先应在立法上堵塞保障不力的漏洞。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四项对有关的情况作了规定,当事人或其雇用的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102条有关规定处理自然没有异议,但审判实践中,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往往发生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执行终结之后,当事人片面地将自己败诉的诉讼结果归咎于证人的出庭作证,从而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和业务素质严肃执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当务之急。

(二)完善伪证的防治措施

首先,应建立具结宣誓制度。证人应当身法庭宣誓保证:“忠诚于法律,不作伪证”,否则,承担法律后果,其次,应建立伪证惩罚制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裁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必要求伪证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证人有伪证行为,就应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证人应得利益的补偿制度

证人应得到利益补偿是证人因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内出庭作证而对其原先应得的物质利益及不应有的支出,给予经济补偿,使之不受损失的做法,证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及支出一般主要包括:误之损失,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证人的误工损失与其职业收入密切相关,证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一定期限内平均收入的数额酌定,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损失不应低于平日工作的实际收入和奖金,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误工补偿标准一般应略高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也应不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类差旅,补助待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