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_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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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在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创造或技术革新对公司发展存在重大意义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奖励,并形成相应制度予以规范。
第二条本单位认为: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与到工作中的员工都是本单位的宝贵财富。本奖励制度主要针对员工个人,管理人员与一线员工都可以按此制度获得奖励,激发每个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专利申请的确认工作和奖励的确认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确认的重大的、给单位带来相当可观利益的项目的奖励,可以由单位决策层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方案。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管理部组织架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二章产生知识产权后的奖励
第五条一项职务发明的成果被确立为申请专利,在该成果提交专利申请并完成申请手续后两个月内,给予该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申请书中进入“发明人”一栏为准)奖励,不论该申请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奖金的数额为:外观设计专利5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发明专利2500元。对于软件著作权,在该软件获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单位给予该开发人员奖励,奖金的数额为1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职务发明或职务创作被确立为已授权的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的,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奖金的数额为:外观设计专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发明专利5000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实施与对外交流中的奖励
第七条对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本单位决定实施的,从实施该专利所得利润中按1‰提取奖金,若奖金高于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单位其他管理制度涉及对员工奖励的,凡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本制度,其他按照相应制度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奖励与其他奖励制度有冲突的,依照本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布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