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复习资料)_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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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义。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代表的组成: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港澳台)、解放军。全国人民代表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下列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以上人员的罢免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监督权: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可以修改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一次,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提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1、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

(1)、会议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其他准备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开会一个月前,将全国人大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2)、预备会议:全体代表参加,由全国人大党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3)、全体会议: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由主席团决定下列事项: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2、全国人大会的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帮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2)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

(3)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可提出对于由全国人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3、全国人大会的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2)审议议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3)表决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其他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任命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等。

监督权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1)工作监督主要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它们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1/5以上常委会成员可以提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法律监督: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

(1)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2)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通关注的问题;

(3)监督的原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以宪法为依据,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三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四要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不代替“一府二院”依法行使职权;

(4)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职权:(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3)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6)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若干人。

2、常务委员会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

1、提出方案包括法律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的审议:(1)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2)要听取和征求意见;(3)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4、对议案的表决: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会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免案则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5、公布: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他决议由常委会公报进行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工作报告。

2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第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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