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_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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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定期发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发布,但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预测、预警或突发事件等需发布的信息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可随时组织发布。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第八条 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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