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_信息发布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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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县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由县政府、食安办、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县食安委发布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县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县统一抽检结果等;食安委发布全县食品安 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
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
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县食安办备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安办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
(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
(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
(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九)其他发布方式。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
(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
(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 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县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县食安办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食安办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