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_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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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摘 要:日本传统养老方式以孝道为核心,以“家业共同体”为基础,以“先祖崇拜”为精神动力,以“长子责任制”为运行主线。日本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日本养老方式的变迁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上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步入老龄化社会,消费人口绝对数量的增加为其社会保障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中国在经济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也将进入到老龄化行列中来,如何直面挑战,关系到中国未来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日本政府应对老龄化问题措施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关 键 词:老龄化,养老保障体系,国民年金
老龄化问题是一个很难摆脱的怪圈。长寿人口的增多,意味着即使出生率不变,社会总人口数量也在膨胀,消费人群绝对数量在增加。无论是鼓励生育,还是控制人口增殖,都不能解决社会总产值与社会总消费之间的矛盾。人口学家预计,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到2035年, 65岁以上的人群将占到中国人口总量的20%,中国的社会财富不能支撑如此快速的老龄化。而另外一个快速老龄化的国家———日本,已于1970年迈入老龄化社会,并于1994年步入老龄社会行列。时至今日,日本的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定期并长期支付的金钱支付制度,用于补偿由于年老,残疾,死亡造成的经济来源的减少或丧失。”支撑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工作人口数量逐渐减少,日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一、日本传统的养老方式
近代以前,日本养老方式以孝道为核心。日本孝道源自中国,中日两国孝道的内涵有诸多相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赡养父母。
(二)对父母恭敬与顺从。
(三)留后与立身扬名。[1]
杨淑娥,孙宝庆认为日本的孝道又有其特殊的地方:
(一)追求家业永续。对于日本人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家业的断绝并非指自然意义上的断子绝孙和经济上的倾家荡产,而意味着一定社会关系的消亡。一方面,家长们被认为是家的一时代表和物质与精神产业的管理人;另一方面,家业是家庭关系调整的根据。
(二)先祖崇拜。日本人相信,先祖是家业的开创者,后代子孙皆受其恩惠,只
要精诚祭祀,祖先之灵必能保佑子孙后代生活平安,事业成功。“申报本反始之
大义,表孝道之至情,祈家门之长久,冀子孙之繁昌”是日本人崇拜祖先的根本目的。
(三)单向的长子责任。日本孝道首先表现为子女对长辈单方面承担的一种义务。在中国,往往“孝”、“慈”并举,讲求“父慈子孝”,既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也强调父母的慈,“父母威严而又慈,则子女畏惧而出孝矣”。日本人对孝道只接受了“子孝”而排斥了“父慈”。福泽谕吉说:“世间只咎子之不孝,而不问父母之不慈。”[2]
二、日本养老制度的起源于发展
日本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德国模式发展起来的,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养老金最早是对军人和官吏的抚恤制度,即恩给制度。真正以大众为适用对象的养老金制度是在1939年侵华战争期间出现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去从事一些比较危险的行业,制定了《船员保险法》以及其后的《工人养老保险法》有学说认为,日本养老金制度最初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养老金制度将工人安抚在战备生产的矿井和军需工场中,另一方面是暂时应付由于庞大的军费支出而导致的财政危机。1944年,《工人养老保险法》更名为《厚生年金保险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事务性职员,其中包括女性职员,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失败使厚生年金名存实亡。
1947年日本颁布新宪法,在此基础上, 1954年对年金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员、私立学校教员、农林水产部门职员等都成立了本部门的“共济组合”(互助工会),创建了“共济年金”。一些小规模的私营作坊、事务所等在厚生年金创立初期未被纳入范围之内,针对这一薄弱环节,日本于1961年开始实施全民皆保险计划,强制未曾加入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保险的20岁以上的公民加入国民年金保险,家庭主妇或学生可以自由加入。国民年金保险是以个人缴纳,家族受益的形式出现的,因为个体经营者收入具有不稳定性,所以采用了定额缴纳,定额支付的方式。在支付时,由国库负担三分之一的金额,以保证必要的生活水准。国民年金在初期主要是以基金制进行运营的。①但是基金制难以抵制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实际支付能力的下降,所以很快就被现收现付制①所取代。
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进入了老龄化社会。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带来的冲击以及高度经济成长期的终结,使日本不得不在1985年从财政和制度上对养老金制度进行调整。[3]
三、现如今,对于日本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高宝霖认为: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1961年,在全国所有市町村实施,并要求全国的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进入“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补充阶段。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实施。该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农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则,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农民因进城或老龄因素转让经营权后,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支付年金,财政补助的比例根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实行不同的补助
标准。1973年,制定《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1982年颁布“老人保健法”,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1989年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实施。到20世纪末,日本已建立起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齐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4]
许小萍认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65岁以上)比率不断上升,领先城市步入老龄化阶段。此阶段三个问题突出:一是从经济发展来看,日本已经
进入经济的低速增长期,政府为解决财源不足问题,养老保险交纳额度不断上升、支付额度呈现下降趋势。二是从人口方面看,农村青壮年劳力大量流失,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重点问题。三是从保障水平看,面对农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增加,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已满足不了农村的特殊需求。日本主要通过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5]
(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公务员有国家和地方之分,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分为国家公务员养保险制度和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这里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3个部分,即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龙玉其认为: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既有与普通国民相同的国民年金制度,体现统一性,又有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互助年金制度,体现差别性。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尤其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日本对国民年金和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采取了诸多改革举措,增加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应性。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包括 3 个方面: 一是人口快速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压力;二是日本经济的曲折发展;三是包括公务员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6]
原新,刘世杰认为日本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
老龄化速度的加快,给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直接推动日本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降低和人口寿命延长等因素的直接作用下,日本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战以后,日本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
(二)经济的曲折发展
总体来看,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 4 个阶段,即经济恢复阶段、高速发展阶段、低速发展阶段、徘徊发展阶段。
(三)行政改革的推动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80 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主要是通过严格控制和节省政府开支,压缩行政编制,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和公共投资等措施,使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行。[7]
四、结论与启示
在于农村养老制度方面吕文静认为:四点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中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城乡差距大等社会问题与当时的日本很相似,因此,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值得借鉴。
1.立法先行。
2.政府主导。
3.基础年金均享。
4.立体化、多支柱。[8]
在于公务员养老制度方面龙其玉认为:未来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明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改革理念。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第二,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实现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融合。走向融合是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第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在建立与普通国民相一致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和个人自愿储蓄制度。
第四,建立责任共担的公务员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责任共担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也可以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五,适时适度延长退休年龄。在退休年龄方面,目前中国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相对较低,正常退休的年龄男性为 60 岁,女性为 55 岁;提前退休的年龄男性为 55 岁,女性为 50 岁,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龄化的加快,公务员退休年龄低的问题更加突出。此外,在正式开始延长退休年龄之前,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提前退休的行为,对退休行为进行严格监管。[9]
参考文献:
[1]鸟越皓之·日本社会论:家与村的社会学[M]·北京: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福泽谕吉选集[M]·东京:岩波书店,19
[3]總務廳.日本の社會福祉[M].厚生省印刷局, 平成15 年.162.[4]吕学静.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5-36
[5]高宝霖,张洪涛. 日本养老保险立法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州学刊,2010 [6]朱光明. 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述评[J]. 中国行政管理,2010,(1): 100. [7]邹 钧. 日本行政改革[M].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 107-111.
[8]苏 红. 发达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M]. 北京: 时事出版社,2001: 133-134. [9]龙玉其.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析[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2): 61-65.
[10]原 新,刘士杰. 日本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财政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现代日本经济,2010,(2): 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