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考试规定以及管理制度_进场焊工考试管理规定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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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考试与管理制度

TSG Z6002-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焊工考试的申请、施考、评判、发证、建档、管理都应符合《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

第二条:焊工参加考试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考试委员会审查焊工资格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焊工参加考试,应按考试委员会制定的考试计划逐项进行,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条:焊接考试委员会只进行与本委员会资质规定相符的项目施考,不允许超范围组织焊工考试。

第五条: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焊工考试程序

第七条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八条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正面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条考试机构在考试30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三章:基本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焊工申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焊接方法。

(三)、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十二条:焊工的基本知识考试,应符合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内容,并严格按《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的内容出

题。

第十三条:焊工考试过程中,考工应严格按考场要求进行答题考试。如发现作弊现象,考试委员会有权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情况应记入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

第四章: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焊工考试(除《细则》允许的情况除外)必须基本知识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两种。

第十八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前,应严格核对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防止错漏。

第十九条:操作技能考试应根据焊工所报的考试种类准条试件和焊材,编好编号,必要时要打上钢印,一个试件只允许一人操作,完成一种焊接方法的考试。如果需要一个试件多人操作、多种焊接方法考试的,必须考试委员会按规定特许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考试试件应严格按《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中要求的材质和尺寸准备,不允许随意改变材质和尺寸。

第二十一条:评判焊工考试的试件,其标准严格按《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评定、评判中要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焊工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要将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

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和《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第五章:持证焊工复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第二十四条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之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四)、《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1份);

(五)、《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1份);

(六)、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份);

(七)、医疗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55岁(超过55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

(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A的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6个月以上,该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

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一)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第三十一条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后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三十二条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的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三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报名的平台,实施网上报名。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商丘市焊接考试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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