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_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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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报回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生、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对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疗主管部门组织院内外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探讨诊治中是否存在缺陷,有无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

4.死亡病例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学发展,凡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检。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讨论要有完整的客观讨论记录,科室应建立专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发言内容、讨论总结意见等,由经管医师记录,主持人签字确认。

(2)经治医师根据客观讨论记录整理成病程记录归入病历。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登记。死亡通知单报医疗主管部门。

(3)客观死亡讨论记录由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疗主管部门同意,科室之外任何人员不得调阅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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