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制度_美国选举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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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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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因此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为竞选纽约州参议员而临时移居纽约州)。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美国如何选总统,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选举的管理: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2008年俄亥俄州投票现场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2008年俄亥俄州投票现场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选举的种类:选举分大选年选举、中期选举和补选等。大选年选举为4年一度的总统大选年的国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同期举行;中期选举指两次大选年之间的第二年举行的国会选举。议员任期未满而辞职、死亡或被所属议院驱逐等形成空缺时举行的选举为补缺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