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_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摘 要】对未成年人应予特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理念。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前科的存在又会对未成年罪犯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使他们难以融入社会并有可能重新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未成人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0条做了修改,该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前科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定义,一是以俄罗斯、韩国等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需具备“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刑罚”两个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韩国刑法典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再被刑罚处罚的,经过法定期限后前科归于消灭①。
一是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大多数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只需法院宣告有罪即可。如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定的《美国量刑指南》第四章A部分第1节第2条(a)项明确指出,“前科”一词是指不是现行犯罪组成部分的行为被认定有罪而作出的先前判决,无论是自动认罪、审判定罪,或者是不愿辩护但不承认有罪的抗辩表示。此外,根据该《量刑指南》第四章A部分第1节1条(1)项的规定,判刑,但只要该定罪所产生的判决是可以计算的,则这种定罪可以视作前科;同样,如果被告人已被认定有罪,尚未被判刑,但只要该定罪所产生的判决是可以计算的,则这种定罪可以视作前科。
二、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前科消灭制度起源于17世纪后半叶法国,最初是通过国家赦免或者法院裁定的形式对罪犯剥夺的名誉权利予以提前恢复,进而发展成不仅消除处罚记录,同时还消除犯罪登记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由于该制度成效显著,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
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经少年法官判定被判刑少年已经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判刑少年及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或依职权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日本《少年法》和《俄罗斯刑法典》也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也规定有与前科取消相关的内容。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该规定实际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
三、我国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实践
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但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一直在尝试有条件地取消未成年人前科的有益的探索,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供了的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
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的表现等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对通过风险评估的申请人作出撤销前科裁定并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2006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该制度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遭受“前科之累”、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010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11家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鼓楼区将永久封存获得前科消灭证明书的未成年人犯的档案,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当事人可以声称自己无犯罪记录。
除了上述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的探索,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尝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例如:《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试行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并强调被有条件前科消灭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2010年10月,北京门头沟区政法委等11个部门签署相关文件,在全市率先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经获批后,其个人档案中将显示“无犯罪记录”。
除了河北、上海、江苏、北京、山东、浙江等地法院和政府对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规规定外,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
前科消灭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和悔罪来决定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
前科消灭适用的主体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对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除外。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期限
根据行为人所判刑罚的轻重、刑种确定前科消灭的考验期限和考察条件。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1年内没有犯罪的;对于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决定的,自作出有罪宣告之日起1年内没有犯罪的;对于判处附加刑的,自附加刑执行完毕后6个月内没有犯罪的;对于被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经申请裁定后前科消灭;对于被判处在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经申请裁定后前科消灭。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方式有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两种。自然消灭是指有前科的人在经过法定的前科存续期间后,满足法定条件,在前科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前科即自动消灭,无需法院作出裁决。申请消灭是指当事人向原判法院提出申请之后,由法院根据行为人构成前科的犯罪事实和前科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作出消灭或者保留前科的裁决。对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免于刑罚处罚和被判处缓刑的前科自然消灭;而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则应采取申请消灭的方式。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包括:户籍机关在户籍登记或证明过程中“抹销”其犯罪记录;在招生、就业中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不得再表述、记录其以前犯罪的事实;被消灭前科者重新犯罪的,不应当按累犯处理。
注释
① 《韩国刑法典》第61条:“劳役、徒刑执行完毕或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失效。”
参考文献
[1] 彭新林,毛永强.前科消灭的内容与适用范围初探[J].法学杂志,2009(9).[2]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 美国量刑委员会.美国量刑指南[M].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 张利兆主编.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基金项目:本课题为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重点课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素萍,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