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_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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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核心是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本讲先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进行说明。其主要内容是:

1.选址意见书及其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上报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必须附有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建设工程的具体方位和范围的书面文件。《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一规定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设计任务书(现统一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既科学合理,又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选址意见书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是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没项目对于城市的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影响。三是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3.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核发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项目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加送工艺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的要求),建成后可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对周边地区建设的建设性控制要求及“三废”排放量与排放方式(环保评价书、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资料);利用原址建设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或航测图、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限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并告知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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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园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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