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_第三章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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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与民主政治

 1.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 2.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 3.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第一节选举与民主政治

(一)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个体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2。选举概念的涵义: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它们都可以通过其成员的选举行为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导,这表明现代社会中,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2)“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3)“既定的方式和程序”,任何选举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否则,选举便无法进行。

(4)“选举”,就其词义上讲,即选择与推举。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中的任何人,即根据“选举人意志”做出抉择,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选举人意志”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选举不能反映选举人意志,称不上真正的选举。

(5)“某项公职”,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公职”可以是国家元首、可以是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厂长、工会主席等各类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从形式上看,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2。选举制度的本质

(1)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议员)所组成的国家代表(代议)机关去直接行使,或委托给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去行使;

(3)本质上,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4)没有选举便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

(5)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普遍原则

1。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有极大普遍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这种普遍性的限制条件是最少的。

二、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得票情况决定当选者。3。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实际出发,作了一些变通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中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为1:4,即每一个城镇选民代表的人数是乡村选民代表人数的四倍。但当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和消除后,这一比例规定也撤销。

(2)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从而保证各民族都能通过各级人大平等地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当然,随着民族差异的缩小,这种规定也会逐渐撤销。

这两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现状而言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是对少数人权利保障所必需的,从宪政民主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

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

2。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范围的变化

1979年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

其意义:(1)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扩大了我国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2)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3)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推动了乡、镇政权建设。(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至县一级,是我国政治体制改的重要成果。

2. 直接选举范围受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影响。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直接选举的层级越来越高,直至全国人大代表都直接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1。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注明自己选中的候选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

2。无记名投票能解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顾虑。

现在一般在投票站设有秘密“写票间”。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投票站设有“代写选票处”。

3。同无记名投票相对的,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

这种投票方式,只在少数情况下使用。

4。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五、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是指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有利于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增强“接受选民选择”、对“选民负责”的观念。

为了保障选举按照以上原则实施,选举法在选举经费和司法方面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保障。为确保上述各项原则的贯彻,《选举法》做出了两项保障性规定。

1。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

这为广大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物质条件。

2. 司法保障: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三节 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选举的都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委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撤销。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3。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4)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此外,还有拟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

3。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一般选举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都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办公室通常含有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及选举事务组等,各族负责办理选举中的某项具体事务。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还设立派出机构。

各选区则成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内的有关选举事务。

二、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在直接选举中,选委会建立后,即应拟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并划分选区。

1、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

根据《选举法》规定: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类型:

A。在农村:

(1)在农村选县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

区;

(2)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B。在城镇一般出现3类选区:

(1)由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单独建立的选区,称为独立选区;

(2)由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联合选区;

(3)由1个居民区与该地区内若干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混合选区。

选民小组:

一个选区又可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举产生小组长。

选举活动中的有些内容,如学习文件、提出与介绍候选人等,一般都在选民小组中进行

3、选民登记

选举委员会培训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选举法》;并进行选民登记。

(1)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关系到选民资格的确立。任何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我国《选举法》规定: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根据法律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发挥原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这些人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

(5)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a)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c)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些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所述的原选区,应把他们登入选民名单。

(6)选民资格审查

a.主要审查国籍、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法定权利。

b.不能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被错误的剥夺应有的权利,也不能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登入选民名单

三、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进行投票选举的基础。

在代表候选人提出、确定环节须充分注意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

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这样可以使一些中央领导人分派到各个代表团

2。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是一种非常庄严的行为,它将最后决定谁当选人民代表,由谁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

从选举工作来说,投票是决定性的环节;

从选民来说,投票是行使选举权的直接表现。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委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在各自选区设立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对接受刑事处罚的、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由选举权的亲属投票。

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2、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亲自投票,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3、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4。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任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代表另行补选。

5。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即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即等额选举)

6。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选举结束后,主持选举工作的选委会需要对整个选举工作作一总结,并做好有关文书材料的立案归档。然后,选举委员会即告撤销。

五、间接选举的程序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践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在间接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产生途径主要有3种: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推荐者(包括政党、人民团体)必须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如果政党、人民团体、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再进行选举。

4、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在间接选举中,由人大主席团主持间接选举投票。

(1)根据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各该级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2)投票前,应宣布到会的代表人数,当众检查票箱,组织代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3)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方式。

(4)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5)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有效。

(6)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

6。代表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四节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1、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成立选举会,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二、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协商选举办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方案》规定,台湾省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1。台胞中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协商选举的方式。

2。根据台胞分布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3。参加协商代表为120人,在北京举行协商选举会议,最后选出13名台胞出席全国人大。

三、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1、根据选举法,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该《办法》对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委员会、代表的产生、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3、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各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

第五节 继续完善我国选举制度

1、要保证政党(特别是中共党)、团体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平等的竞争地位。

2、一定要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1、“三结合”的候选人介绍办法,即由选举委员会、推荐者或候选人自我介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候选人的介绍。

2、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介绍候选人。

三、采用多种方式划分选区与选举单位

1、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以按界别选举和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

四、合理推进直接选举的范围

直接选举的范围可定要逐步扩大,但要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

五、深化对选举的认识

增强选民意识;

教育、动员公民正确应用自己的选举权。

六、增强选举的竞争性。

避免选举形式化。

在候选人提名中增强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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