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德国中央银行发展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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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现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具有过渡性质。它一定程度脱离了普通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不仅摈弃主权范畴,而且逐步丧失了货币政策决策权;但德意志联邦银行又是某种程度的中央银行。其基本内容如下:(一)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的关系

按照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同盟条约》,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在此同盟内,将实现统一货币“欧元”、统一的中央银行和统一的货币政策。为符合《欧洲同盟条约》关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有关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了历史上的第六次修改。

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内,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规定成员国固定汇率到2000年1月1日发行“欧元”纸币和辅币这段时期内,德国联邦银行虽然仍有权发行德国马克,但必须经过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批准。三年过渡期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将丧失货币发行权。原《联邦银行法》第15条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第16条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规定被删除,预示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势力的壮大,当它切实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德意志联邦银行稳定货币的职责将移交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

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掌握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政策、信贷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并拥有欧元发行权。但德国联邦银行能参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因为德国联邦银行行长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他在这个决策机构中有发言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不可低估。虽然德国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不再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而仅决定业务政策,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办事,但德国联邦银行仍有很多任务,如银行的再贷款、在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管辖下的债券回购业务、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人事问题等等。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并不听命于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中央银行规定各国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以防止各国政府干涉欧洲中央银行运作。

(二)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德意志联邦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其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了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独立于联邦政府。另外,虽然联邦银行是按联邦议院制订的法律组建的,但它不受联邦议院管辖;而且,联邦财政部不得任意向联邦银行无限透支或任意决定扩大铸币的发行,且铸币也不是无条件支付手段。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成员虽然仍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他对中央银行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推迟两周做出的规定被取消,因为《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参加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

在资本配备方面,原《联邦银行法》规定为2.9亿马克,但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必须增加到50亿马克,仍由联邦政府持有。关于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仍规定为8年,但例外情况下的最短任期由原来的2年修改为5年,进一步在人事上保证了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三)关于稳定货币问题

如前所述,1999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丧失自己的货币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现在发行德国马克需要授权,而2002年1月1日起不再发行德国马克,且从2003年起,欧洲货币发行权统一后,德国马克将被收回而退出历史舞台,欧元成为唯一合法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配合欧洲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影响的逐步扩大,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进一步移交其货币政策职责,有可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合并而专司监管职责;并且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德国将从法律上消失而更多地成为一种非正式规则,而欧洲中央银行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进将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的深刻影响。

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般性和同步性,笔者认为,近年来它又领先于世界,这不仅仅在于其独立模式和稳定文化影响了一大批国家,而且还在于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已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国家主权的范畴。对我国而言,由于中央银行制度仍不够成熟,故可借鉴之处甚多。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模式不仅仅是人们的共识,而且应用法律予以保障。由于经历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德国公众意识到一个健全的货币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独立性这一点人们不再有任何怀疑,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从制度上保证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拥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但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虽然技术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不足,但在双重货币政策目标间取舍时,有可能舍弃币值稳定而就经济增长,从而引发通货膨胀,这在中国有过先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任期五年,与政府任期相同,容易影响金融政策的长期稳定。故有必要从法律上逐步完善制度漏洞,使中央银行发挥充分的独立性。

(二)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制度精髓。

中央银行这种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亦是提供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货币。列宁曾说过:“毁灭一个社会,最有效的方法是毁灭其货币”。凯恩斯则说:“没有比使通货堕落更能够巧妙、有效地破坏社会基础的手段了”。因此,艾哈德在其《来自竞争的繁荣》一书中宣称,“货币稳定是平衡经济发展和确立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稳定货币”的涵义应含有德国货币对内对外价值的稳定,且通过执行该法所赋予的货币政策权力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发行纸币的唯一权力。而纸币占德国货币的80%强,且具无限清偿特点。德国货币的20%是铸币,由联邦政府经联邦银行同意后发行,其发行量按全国人口计算,每人不得超过20马克。联邦政府不得用大量铸币代替纸币,侵犯联邦银行的权力,且铸币不是无限清偿手段。故在货币发行方面,联邦银行可控制其发行量。其次,联邦银行主要通过银行支付能力的变化和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机制,间接地调节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过程对货币和信贷的需要。为此,联邦银行经常使用再融资、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最低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扮演货币守护神角色。1974年12月起联邦银行还创造性地向全社会公布了其“货币量目标”,即中央银行1975年货币量增长8%;而1979年起,联邦银行公布的货币量目标,由于总体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而改用区间值。但货币量目标每年底都提前公布,且一经确定,公布于众,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随意调整,而当年年底也应向公众通报当年货币量目标的执行情况;如果实施结果与公布的目标出现较大偏差,则要详细阐述当年总体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以及出现偏差的原因,以求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联邦银行通过每年向社会公布货币量目标并坚持不懈地实施它的办法,来严格控制货币量,这也意味着联邦银行稳定货币在外部的监督机制下进行,使中央银行制度更趋完善和具有公信力。

(三)重视人本管理是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又一启示。

“制度至关重要”,但一旦制度被确立,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而其对制度施加的影响相对地变得重要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对任何重大事件实行集体决策;最高执行机构为董事会,且要求董事会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原则行动,而在赞成反对意见持平时,则负责人的观点起决定性作用。较有特色的是,德国州一级咨询委员会还需有工薪阶层人士参与,符合其社会市场经济原则。联邦银行工作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内部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有较多条文规定。这对保证实施机制行之有效非常重要。(四)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对经济影响重大,有时甚至是扭转乾坤之举。1924年、1948年货币改革使德国免于通货膨胀之苦,尤其是1948年货币改革配合物价和工资冻结取消以及税率调整等措施,使联邦德国的经济迅速由统制经济转入社会市场经济的轨道,货币改革从起初的“冒险行动”变成了德国经济史上扭转乾坤的创举。而希特勒对帝国银行的把持造成经济的崩溃。因此,对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需要慎重,它往往由政府予以担保;而且,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制度应该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是其他制度的基础。▲参考文献

1、[美]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徐子健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2、宫著铭、刘小林:《联邦德国金融管理制度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

3、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4、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5、麦国平:德国统一以来中央银行体系的变化及其借鉴意义,载《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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