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报告制度_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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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实施网络直报中结核病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必须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二、学校班主任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校
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凡我校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对具有咳嗽、咳痰 3 周(或 3 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学生应及时进行肺结核的排除、诊断。
四、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
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第一时间报告校长,12 小时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013年4月10日
《结核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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