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爆破管理制度_爆破相关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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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管理制度

一 目 的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止爆 破事故,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 范 围.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 器材。.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 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鉴定批准。.3 进行爆破工作的各矿井,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 破工程技术人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员。.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 持有合格证。.5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 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6 爆破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7 熟悉爆破程序及技术要求,有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产管 理、操作素质。

2.8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8.2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8.3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 合格;

2.8.4 并体检合格;

2.9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 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2.9.1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 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2.9.2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2.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 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材。

2.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2.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2.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2.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2.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 退库情况。

2.13 爆破员的职责:

2.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 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 上报或处理;

2.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 库。

2.14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5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 入爆破作业地点。

2.16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标准。2.16.1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

2.16.2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2.16.3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7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8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19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2.20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 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2.21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21.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21.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21.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 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21.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22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2.22.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22.2 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 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三 地下爆破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 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 时,不准爆破。

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 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3.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3.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 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3.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 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距离存放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3.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 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3.2.5 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

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3.2.6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3.2.7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3.2.8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3.2.9 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3.2.10 起爆前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3.2.11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3.3 地下采场爆破

3.3.1 地下深孔或硐室大爆破时,起爆之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危险区范围由设计确定。

3.3.2 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3.4 硐室爆破

3.4.1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 措施。

3.4.2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 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3.4.3 硐室大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 量验收。

3.4.4 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 程度。在小井或平硐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3.4.5 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 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3.4.6 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 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中 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 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3.4.7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 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3.4.8 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 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3.4.9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3.4.10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3.4.11 硐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 离,由设计确定。

3.4.12 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 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硐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3.4.13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 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他提升装置。

3.4.14 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3.4.15 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

3.4.16 硐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3.4.17 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 员进入爆破现场。

3.4.18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 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炮烟中毒。

3.4.19 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 爆管起爆法。

3.4.20 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四 奖 惩

4.1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标准《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奖励。奖金发放办法由各部、各单位自订。

4.2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检验员、爆破单位的领 导人、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制度时,都应追究责任,视情节 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4.3 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本规程 的贯彻执行,在管理上负主要责任,如有违反规定的,故应追究领导 人责任。

4.4 在爆破设计和施爆过程中,本条规定的情形如有违反规 定的,纯属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4.5 大爆破,特殊爆破或有沼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施工要求很严,违反本规程造成爆炸性事故又很难处理。必须立即收 回爆破作业证,停止对这次爆破的领导权或作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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