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_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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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聚餐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我市农村居民办理嫁、娶等各种家庭宴席时,在家庭举办的非营利性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具备一些从事餐饮制作技能的农村厨师和必备的用餐设施,没有特定的服务场所,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制作、餐饮具清洗、传菜等一条龙服务并收取一定劳务服务费用的团队。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加工服务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
三、每个村(居)委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每个镇(街道)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本镇(街道)、村(居)委的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及信息联络工作。
四、管理原则:实行镇(街道)、村(居)委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
备设施。
(四)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不得加工生食水产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当地居民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并保持洁净。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
(七)加工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聘请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培训。
六、申报备案程序:要严格落实对一次性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举办者应当在聚餐举办前3日以书面、短信等形式向本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聚餐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集体聚餐举办者姓名、聚餐事由、聚餐时间、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计参加人数,如
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