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分级处罚制度_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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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XX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及分级处罚制度

为强化公司煤矿各级管理干部的生产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财产安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失职、处罚谁”的原则,制定如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分级处罚制度:

一、公司煤矿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时,必须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对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必须在事故或损失发生的当月处理完毕,并于下一个月的一号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在会上宣布处理意见和结果。

三、本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煤矿矿区范围或井下发生的人员伤害或死亡事故。本制度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直接责任人的故意或失误导致公司机械、设备、设施、装置等的损坏。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后应追究责任的对象为直接责任人、互联保人员、直接岗位特员、当班安全员、采区区队长、矿领导班子分管领导、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矿长以及公司安全技术科未具体分片负责的成员。

五、煤矿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本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受到直接经济损失2%的罚款;间接责任人及其他互联保人员应受到直接经济损失1%的处罚。发生的事故若属井下事故,当班在岗的特员与事故直接原因关系明确的(如机电事故为电钳工负责,瓦斯事故为瓦检员负责,放炮事故为放炮员负责,绞车提升事故为绞车死机负责,顶板事故为安全员负责)应扣当月工资的20% 1

作为处罚;井下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当班安全员应扣当月工资的30%作为处罚,采区区队长除承担50%的责任赔偿外,应受到损失10%的罚款,并在安全会上书面检讨。煤矿的直接分管领导(机电事故为机电副矿长,运输事故为生产副矿长,顶板、放炮事故为安全副矿长)应扣当月工资的20%作为处罚,煤矿其他副矿长及矿长应扣当月工资的15%作为处罚,安技科未分片的成员应扣当月工资10%作为处罚。地面工作期间或人员上下班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安全员、区队长或矿领导班子成员,按前款规定执行处罚,并由区队长或矿长做出书面检讨。一个煤矿一个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事故,矿长必须在安全会上做出书面检讨。

六、煤矿发生的设备、设施、机械、装置的损坏,或因指挥错误发生打错巷道,施工不当或重复建设,毁坏巷道作业面,埋压设备,乱丢资源等,直接责任人属故意行为的,赔偿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属安排错误适当的,扣当月工资50%作为处罚。

七、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按规定追究责任及做出处罚由督察组负责督促落实,若不按规定严格执行,督察组人员扣当月50%的工资。

华坪县XX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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