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_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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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目的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总则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职责
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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