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_书记员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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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要逐步建立起一套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不少法院已开始有所尝试,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有些问题和阻碍亟待探讨和解决。

一、问题:

1、专职书记员学历要求过高。目前一些法院招收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作为专职书记员。笔者认为,这个学历要求过高,目前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如要求专职书记员的学历与法官相同,第一不符合我国国情,因为现在的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学校里学的内容是为将来做法官、检查官或律师做准备的,而非书记员的工作,如让本科生毕业去做专职书记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浪费。第二不利于书记员序列的稳定,即使本科毕业生一开始抱着先找一份工作的心态进入法院做专职书记员,但不一定能够安心本职工作,钻研书记员业务,这将不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有悖于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初衷。

2、工作内容不够系统明确。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将使整个书记员工作进入流水配套作业过程中,这要求对书记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的归类和细分,各项工作由专人专司其职。而现在大多数法院仅对庭审笔录一项培训专职书记员(速录员),在书记员的其他工作领域中还未作尝试,笔者认为,仅就速录一方面培训专职书记员尚不能完全发挥书记员序列制度所应产生的高效率,而且速录员合同工制度本身仍然蕴含着队伍的不稳定因素。

3、缺乏专门的后备力量。目前我国各高等法学院校或司法学校都没有为专门培养书记员人才而设置书记员学专业,毕业生在进入法院后由老书记员或审判人员传授经验,学习书记员工作,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即使某些工作(如归档)有相对明确的质量要求,但也仅是各个法院的内部规范,而非全行业统一的规定。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建立要求有较为稳定的书记员后备人才的提供,正如医院的医生从医科大学中来,护士从护校中来一样,书记员既然同法官序列隔离开来,那么也就必须在各法学院校或司法学校中设置培养书记员人才的专业。同时,对书记员各项工作的质量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性指标。

4、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笔者认为,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建立与现行民诉法有一定抵触。我国民诉法中的回避制度包括书记员的回避申请,而一旦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后,经手一个案件的书记员往往不止一个,为使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立法必须跟上和完善。

二、对策:

1、书记员的录用。可暂从司法学校或者法学大专毕业生中招用专职书记员,学历不宜再高,如从社会上招用则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对专职书记员需进行规范化技能培训(目前可先从速录入手)。为了更好的稳定队伍,笔者认为应把专职书记员列入正式的行政编制,并评定行政级别,而非采用合同用工制。

2、书记员的专业化分工。除庭审速录员外,目前还可尝试设立随案书记员和归档员。随案书记员是指协助审判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书记员,可与审判人员一起外调,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摘录、复制,对个案的证据进行归类、排序。案件审结后,随案书记员把有关材料夹入卷宗,粗略装订后,移交给专门的归档员,归档员对移交卷宗内的任何材料不能丢失,其任务是严格按照卷宗归档的要求把该案卷宗装订成册,编号入库。除此之外,还可设置专门从事法院电脑系统操作的书记员,上述书记员都专属于书记员序列。在管理上对每件个案实行随机流动配置书记员制度,不由法官选择,这样既有利于书记员熟悉本职业务,同时也能起到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的作用。另外,专职书记员都应有较统一的科学的业务技术指标,以作为评定工作业绩的依据。

3、书记员的职业化教育。目前可先在各司法学校中设立书记员专业,培养、输送专门的书记员人才。为更符合现代化办公管理的要求,书记员专业的课程设置可参照行政管理、秘书学、办公自动化等专业,同时也应有一定的法学课程,并要求能速录。随着时机的成熟,也可以在高等法学院校中设置高级书记员专业,在理论上也可以升华为一门学科──书记员学,这当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经验的积累之后。

4、书记员回避制度应予完善。对于书记员的回避申请可以只针对从事庭审记录的速录书记员和随案书记员提出,随案书记员的姓名应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速录书记员可在当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而其他书记员虽然在一个案件的某一环节也会对该案有所接触,但无必要也不可能再一一给予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否则反而会使事情复杂化。

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

作者: 于风卫

发布时间: 2008-07-03 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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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中,书记员担负着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法庭记录、卷宗装订等各项工作,其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法院系统对法官管理体制的职业化要求,对书记员的规范化管理也日渐提上了日程。对此,在最高法院没有正式的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针对各自的不同情况都进行了相应的积极探索,笔者结合我院书记员管理体制在这几年所走过的不同阶段,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目前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初级型(传统型)模式

初级型模式也可称为传统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是指将书记员“固定”在业务庭室中,负责各庭室案件的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并同时兼职庭室内勤及其他工作。

处于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书记员,一般是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不仅书记员的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较大,同时工作内容杂乱、职责范围不明。这种管理体制是在我们国家旧的法官选拔体制下形成的,它对书记员来说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为旧体制下的法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转变而来的,此种管理模式可以使书记员从熟悉案件流程的程序开始,在工作中逐渐地去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为其将来成为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不利的方面是在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情况下,书记员要兼顾每一个法官的开庭传票送达、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的送达等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就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案周期。特别是在法官准入途径日益严格的今天,传统模式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

二、中级型模式

中级型模式是指将书记员集中到一个专门的部门(书记官处或书记员管理室)中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案件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

中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较之传统型的管理模式来讲,它具有相对的专业性,它有专门的书记员负责案件排期、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卷宗装订„„这样,每一项工作都有专职的书记员负责,一改以往那种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局面为多个书记员对一项工作,使每个书记员都成为自己岗位上的能手,而不是各个岗位都不精的“多面手”。通过这种相对的专业性规范,使案件在每一个流程上的周期缩短,相应地也提高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按照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况且在通过司法考试前担任传统型的书记员并不是成为法官所必要的条件。此种管理模式下的书记员和业务庭室中的法官二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官在案件进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有一定的程序制约,这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正是这些程序制约,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随机性的如需要二次、三次开庭的案件或对当事人临时性的调查询问等工作的灵活性受到限制,这是其弊端所在。

三、高级型模式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走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前沿的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即属于高级型书记员管理体制。此种类型下的书记员在工作内容上更加具体化,在工作方法上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就是专职书记员,仅仅负责文字记录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再负责案件排期、卷宗装订等其他非记录性工作。同时在工作方法上也引入专门的文字处理设备,如普通的电脑键盘输入、亚伟中文速录机等专业设备,它对书记员自身素质的要求也相应地有所提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能够熟练操作此类文字处理设备。

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将更适合于“1211”模式下的法院改革要求,即一个主审法官配备两个助理法官和一个书记员、一个法警。对书记员的此种管理模式打破了初级型和中级型模式那种对书记员的管理仅仅局限于某个庭室的作法,而是将书记员的管理融入到主审法官、助理法官、法警这个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整体中去。它具有分工专业化和自身灵活性的特点,对于一些简易的案件,甚至于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即可审结;对于需要外出的调查、保全等工作,审判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随时进行,省却了案件排期、申请书记员等环节,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也将更适应于法官职业化管理体制的要求。

以上书记员管理体制的三种类型是一个随着法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相配套的循序渐进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和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人员素质、案件多少特别是要和法官管理体制相适应,毕竟书记员不能脱离其自身的服务职能。

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达到高级型的管理体制就是最合理的,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由于人员不足、经费匮乏以及其他原因,对书记员的管理仍处于初级型(传统型)的模式。虽然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但因案源较少,所以并没有出现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大的现象。对于中级型的管理体制由于实行了对书记员相对统一的集中管理,而需要成立专门的庭室,同时由于业务庭室也需要专门的内勤,所以在增加了法院编制的同时,相应地也就扩大了财政开支。而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相对于初级型的管理模式则不仅要增加编制,同时还要在硬件设施如电脑网络、打印机以及速录机等专业设备上增加开资。

总之,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不断探索的过程,目前,大多数法院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走出适合自己法院的路子才是最合理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书记员和法官进行更加优化地组合,将对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法制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严伟: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初探

------------------http://law.dahe.cn 2009-3-27 9:41:14 来源:金明区人民法院 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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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等多项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审判工作而言,法官与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书记员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人员,如果少了这一角色,审判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本人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近六个年头,结合过去在书记员岗位上的工作实践和目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现状,就如何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作如下探讨。

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等多项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审判工作而言,法官与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书记员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人员,如果少了这一角色,审判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本人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近六个年头,结合过去在书记员岗位上的工作实践和目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现状,就如何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工作职责的问题

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增加工作衔接,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与案件正确、合法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书记员工作职责具体来说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参与落实开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是协助做好收案审查,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做好庭审记录,确保法庭审判活动的真实性;三是办理开庭过程中出现的重要落实事项,使庭审工作得以延续;四是重视宣判和送达工作,实现经过法院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五是办好送交上级法院的上诉、撤诉或依法需要报核案件的移送,使之保持案件移送渠道的畅通有序;六是做好有关执行手续的办理,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七是及时做好各种诉讼活动书面材料的立卷、装订与归档事务,保证各种文书资料的完整安全;八是认真办理法官或庭长、院长交办的有关审判事项,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二、关于书记员基本素质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书记员承担了部分的审判职能,在审判人员的主导下行使审判权力。从法律地位、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方面看,书记员不同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同在审判机关中从事司法行政事务的法医、法警、财务、司机、文秘等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这种职业特点,决定了书记员必须具备四种基本职业道德、增强三种职业意识和掌握四个方面的职业技能。四种基本职业道德:一是爱岗敬业,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和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是公正清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崇尚法治,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三是保守秘密,做到谨言慎行,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四是遵守司法礼仪,做到加强自身修养,谦和自信,待人和气,谦虚稳重,遵循礼仪。三种职业意识:一是责任意识。书记员的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这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负责,自觉维护法院的形象;对自己负责,坚持做人的基本要求。二是配合意识。在工作中应注意与法官配合,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审判事务;与其他书记员配合,相互协作,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主体意识。做到无私无畏,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四个方面的职业技能:一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这是书记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及处理庭审、调查、查封、合议、执行等具体事务的能力。三是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适应办公自动化。四是较好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能娴熟处理好各种法律文书,与各方顺利进行沟通交流。

三、关于稳定书记员队伍的问题

多年来,基层法院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明显作用,但还存在书记员队伍业务不精通、人员不安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体制的弊端。目前法院实行法官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书记员是法院最低层次的职位,也是进入审判机关的同志首先要工作的岗位,客观上造成了人们视书记员岗位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使得一些有较高学历和丰富经验的书记员忙于司考以取得法官资格或改任从事其他工作,已取得司法资格的也还存在不太安心做好本职工作的问题。二是缺乏完善的与人事管理机制相适应的奖惩机制。三是法官与书记员比例严重失调。以我院为例,目前全院辖区18.12万人,年办理各类刑民事案件2500余件,现有一线审判人员25人,年人均办案数约100件,按照2名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比例,应配备书记员13名,但全院仅有书记员(含聘用)7名,远远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书记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以推进书记员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关于改革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应该是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方略为原则,以提高书记员队伍总体素质、巩固稳定书记员队伍为目标,改革现行管理模式,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建设一支专业稳定的书记员队伍,适应现代化审判制度的要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书记员职级制度,与法官等级相对应,根据书记员学历、职业技能,工作职责划分若干职级,以书记员任职年限,职务、德才表现,及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确定晋升,这样可与传统的行政晋职晋级区别开来,又能体现书记员的职业特点。二是实行书记员聘任制。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职业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聘。三是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成立书记官办公室或其他专职书记员管理机构,书记员隶属于书记官办公室管理,书记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还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健全书记员保障机制。包括明确书记员的职业地位、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使书记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使书记员工作能够成为比较理想的法律职业。五是加强对书记员队伍的管理监督。要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服务审判”的要求,加强对书记员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职业技能、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的考核,强化职业监督,以此规范约束书记员工作行为。对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成就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惩戒。

书记员单列管理之浅思

[作者:鲍华敏]

党的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任务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了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改革要求。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作为实现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再次予以强调。2003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几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传统书记员管理制度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我院在不断探索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中,逐步实现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去年成立了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全院聘任制书记员从此归口保障中心统一管理,启动了系统、规范的书记员“单序列双重动态管理模式”。今年出台了《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规定》,为书记员单列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图就书记员队伍的改革、管理提出一些思考,以求有助于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之发展。

一、传统书记员队伍的特点及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管理制度高度行政化,书记员与法官处于同一职级序列,没有单独编制约束,也无相应比例限额控制,书记员的职业特性长期淹没在法官的职业影响中,书记员工作被动,角色消极。在管理模式上,书记员分散在各审判庭,与法官同类管理,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逐级晋升模式。这种传统模式存在许多弊端:

1、职业准入门槛低,法官职业化难以保障。长期以来,法官由书记员晋升产生,无论专业素质高低,要成为法官都从书记员干起。而书记员来源复杂,学历、素质参差不齐,通过各种途径却都可在一定年限后晋升为法官,致使法官队伍膨胀,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2、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个技术性、辅助性岗位,不需很高学历。但前几年来,为了保证法官素质,人民法院在录用法官“后备军”的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和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其实,选任书记员应重点放在综合能力上,如口头表达能力、书写能力、感知能力及反应速度、文字概括能力和电脑运用能力等。高学历的要求并不能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也不一定能保证工作质量。用高学历、高素质的书记员辅助能力素质相对较差法官工作,这种局面也不应该。

3、审书比例失调,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书记员没有单列前,其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法官才能解决,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造成他们不安心本职工作,一心想晋升为法官,就必然更多地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不会潜心钻研书记员本职业务,忽视了记录、送达、归档等书记员基本功的训练,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书记员只要不犯大错误,不可能被辞退,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出现审书比例失调,书记员严重不足情况,不少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本来是书记员、法警、行政人员甚至清洁工的工作,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负面影响。

4、审书界限模糊、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法院内的司法决策工作和辅助管理工作不分,法官与书记员的职能犬牙交错,不同性质的事务裹缠一起。法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工作效率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书记员承担大量审判工作,甚至借用法官名义独立办案,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由此造成裁判官无力提高自己的水平,有损判决质量的提高。

5、审书依赖严重,书记员工作消极被动。书记员被分散到各审判庭,由法官传、帮、带,与法官固定搭配形成师徒式依附关系。这种完全依附于法官的一审一书关系使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可能会在工作中过多地融入个人感情,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6、书记员由各审判庭分散使用,无法统一调配。书记员之间没有公平竞争和交流,各庭书记员工作强度差异显著、忙闲不均,形成人才资源紧张和闲置并存的矛盾局面,不但制约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有悖于同工同酬的平等原则。

随着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弊端的日益显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改革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办法》后,全国各地法院已逐渐完成书记员公务员序列编制向聘任制和合同管理的过渡。

二、书记员制度改革和现存的管理模式

随着改革的深入,法院对法官与书记员间区别的认识逐渐提升,各地法院在改革中大胆实践初显成效。首先,书记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方式出现多元化。通过招录国家编制的专职书记员、合同制等方式缓解了书记员人数严重短缺局面,拓宽了书记员的选任渠道。这种模式更适应书记员单纯技术性、操作性和辅助性的岗位特点,更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同时,为了保证高层次的法官资源,仍招录公务员序列书记员。其次,成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采用法官和书记员的分类管理模式,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再次,制定书记员管理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使书记员工作逐步规范化,增强了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和活力,提高了书记员素质。书记员工作逐步走向独立,从一个岗位性工作逐步演变为一种职业性工作。书记员不再是法官的预备队,与法官的关系如同医院里的护士与医生。目前,我市二级法院的书记员工作基本上由聘任制书记员承担。

就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设置而言,各地法院各有不同。有些法院的书记员机构设于立案庭或政治处之下,有些如我院的保障中心则与其他业务庭平行。具体而言,有集中管理、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定岗使用和分散管理、分散使用的区别。

1、集中管理,集中使用。全院书记员集中在一处办公,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书记员工作。这种模式使书记员逐步有了独立自主的工作地位和自由空间,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分工明确,制约增强。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了书记员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使书记员全面熟悉不同类型审判的书记员业务,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也便于书记员的统一管理、考核和培训。但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各部门来说,势必存在有时书记员工作迟延、不衔接的现象,无法做到随时安排工作,书记员工作的连续性、整体性、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

2、统一管理,定岗使用。书记员编制归属书记员管理机构,由机构统一将书记员相对固定地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对书记员调配、轮岗、考核和培训。我院总结实践经验,目前采取了这种具有业务庭与保障中心双重管理的模式。它坚持了服务审判,方便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紧密联系法官与书记员,促进法官和书记员间的相互了解,配合默契。审判员可以随时安排书记员做辅助工作,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可以加强对书记员的业务指导,使书记员较快熟悉某项审判的本职工作,使书记员工作更加专业化,促进了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是,这种管理模式需要配备的书记员数量相对较多,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可能产生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职能不清的现象。

3、分散管理,分散使用(抑或象征性统一管理)。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与现代化审判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既不利于管理,特别是对书记员的考核、培训难以统一,难以提高书记员业务素质,特别是书记员工作忙闲不均,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很大浪费,还容易造成审判工作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明,不利于法官和书记员的职业化建设。

不难看出,统一管理模式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降低司法成本,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这应该是书记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在实践中还需不断完善,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纵深推进,也会对书记员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三、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建立新型书记员科学管理模式的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从根本上说,目前被广泛认同的书记员统一管理模式没有彻底破除传统体制的弊端,还缺乏许多相应配套措施,离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还有相当长一段距离。主要问题如下:

1、法院整体改革不配套,书记员制度深层次改革措施难以实施。书记员制度改革不可能完全脱离审判方式、审判组织机制、审判管理机制和法院人事制度的总体改革单独进行。由于法院的全面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难免会妨碍书记员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从目前情况看,真正彻底实现书记员单独编制的法院并不多。上级法院对审判庭、执行局、法警队等部门都规定了人员编制比例,唯独没有对书记员编制确定比例,书记员编制还没有从现有总体编制中彻底分离出来。有的虽然以书记员管理机构名义批了事业编制,但只是名义而非专用,管理机构又无财政拨款,缺乏必要的职业保障。另外,在法官制度没有合理改变情况下,要完全切断书记员到法官之间的晋升渠道也不现实。

2、缺乏有效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无法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现行书记员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从形式上规范了书记员的管理,但书记员待遇经费难以保证,缺乏有效保障。目前各地法院还大部分使用合同制代书记员,他们的工资福利都是从法院的诉讼费或办公经费中支出,增加了法院负担。同时,公务员序列书记员与合同制代书记员同工不同酬、双重考核标准的现象使得公平激励机制缺乏,影响了合同制代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另外,合同制代书记员不属正式干警,难以用审判纪律来约束,对他们的违纪行为,无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各地法院先后成立了保障中心等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调配书记员,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在保障中心与各部门同级平行、又不具有各部门管理职能的情况下,保障中心有时被动地受制于各部门和书记员本人,虽为了保证审判或大局利益调配书记员,但往往会与已经习惯固定使用书记员的被调配部门利益相冲突。暂时调配急用,对被调配部门工作当然有影响;为全面提高书记员综合素质调换书记员岗位,既影响书记员工作的连续性,又受牵制于各部门对书记员的认同感;当出现忙闲不均情况时,因固定在各部门书记员人数事先确定,也难以此理由调出书记员。所以,保障中心的工作仍缺乏主动有效性,从而使审判工作的某些环节无法衔接或脱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审判机制改革。

四、进一步推进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书记员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深层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全新措施,在改革过程中发生问题、遇到困难不可避免。但书记员制度改革是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内在要求,关系到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唯有继续深化改革不可。笔者就进一步深化书记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不成熟意见,抛砖引玉,以求赐教:

1、要在完善制度建设前提下,对书记员准确定位,为审判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增强服务意识,落实保障措施,实行总体管理、分工负责和工作质量跟踪评查。要使书记员的工作有章可循。严格以制度管理人,以纪律约束人,以竞争激励人。目前,法院人多案少的压力普遍存在,不可否认法院内部缺乏合理分工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要更加纵深推进改革,完全划分法官与书记员的界线。要用制度确保法官的卓尔不群,摒弃书记员和法官之间的附属或递进关系,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参与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职责基础上,提高法官任用条件,严格法官遴选程序,优化法官队伍来源,最大限度地将法官从繁杂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致力于案件的审判。规定书记员自身特有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根据《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准确把握书记员系审判工作事务性辅助人员的定位,严格把书记员作为独立职务设立,确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形成专门从业队伍,肯定书记员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明显的独立性、专业性。对于书记员超越权限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行为,应当给予惩罚,情节严重地予以解聘或辞退,让书记员自己主动拒绝不合理的工作任务,防止越俎代疱。逐步实现司法分工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最终做到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支具有共同职业特性的书记员队伍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再受法官个人因素或法院整体环境影响,其工作必将因此更加规范有序,优质高效。

2、进一步细化书记员分工,权责分明,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健全监督机制。

在英美法系法院,除了法官以外的其他辅助人员分工都比较明细,有很强的专业性。根据审判辅助人员从事的辅助工作性质、与法官裁判关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办法》将书记员定位为审判工作事务性辅助人员。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专门化,我们应充分考虑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分工,注意书记员工作的内部分化和外部分离的可能性,在保障中心统一对书记员的管理、调配和考核前提下,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逐步分化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遵循资源配置集约化的原则,大胆采用同类事务集中处理或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处理的方式,将书记员的传统职责分解为不同模块。比如说由书记员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杜绝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从制度上隔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办案效率,公正办案;保障中心可以设立分案移送组、送达组、速录组、订卷归档组、协调管理员,将书记员分类为在立案庭等其他部门的书记员、派驻各审判庭的跟案速录员、负责案卷整理归档的档案员、在审判保障中心从事内勤工作的书记员等。我们没有理由将应当是法官助理的工作全部交由书记员完成,应当让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再单纯一些。很多业务庭让书记员同时做一些文秘工作,甚至根本就让书记员兼任内勤,琐碎的文秘工作往往耗费书记员大量精力,一心二用的结果是,书记员两方面的工作都不能做好,这绝对是所有兼任过内勤的书记员发自内心的感触。应该由专职的庭务秘书来处理业务庭的文秘工作。另外,人民法院的人事、纪检监察系要害部门,涉及法官个人机密和隐私,不宜由相对还不稳定,资历不深,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书记员尤其是合同制代书记员和事业编制书记员从事,否则有“书记员管理法官”之嫌疑,不利于对法官的尊重和保护。

3、争取足够的事业编制并确保用于书记员岗位,保证书记员队伍力量的充足和稳定。

合同制代书记员年轻有活力,想法简单,工作积极,服从指挥,但他们缺少严格、正规的教育培训,整体素质不齐。他们期盼能转为事业编制,或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但由于编制待遇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只要有机会,又都想再找一份待遇较高的职业。所以许多优秀合同制代书记员到法院工作时间不长,就离开法院。虽然院里与他们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对他们约束力不大。而公务员序列书记员一心只想通过司法考试晋升为法官,所以,不论是公务员序列书记员还是合同制代书记员,对书记员工作都缺乏长期做下去的心理准备,给书记员队伍的管理增加了难度。所以,争取足够的书记员地方事业编制,是有效实行书记员单列管理的主要途径之一。如果因为改革却没有足够的地方事业编制,只能挤占法院内部本身更多人员编制,那么,改革不能说是成功的。同时,根据《办法》“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的规定,应将争取到的书记员事业编制依法用于聘任制书记员工作岗位,从编制上确保书记员的单独序列,保证书记员队伍的力量。

4、尽快制定书记员职务序列晋级办法,建立必要激励机制,提供相应职业保障。

书记员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打破书记员的预备法官身份,促进法官职业化。单独序列管理切断了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途径,书记员的职业影响力受到削弱。为保障书记员职务单列的顺利实施,稳定和优化书记员队伍,应尽快制定书记员职务序列晋级办法,比如说设立代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书记长等,按照《办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中院可达正科级;应允许书记员上下交流,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建立必要激励机制,确立合理淘汰制度,对于经考核确不能胜任职业书记员要求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解聘。对于合同制代书记员,主要还要通过经济杠杆即根据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和工作数量实行浮动工资制度,对优秀者确定较高的工资标准,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等手段,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障,促使优秀人员安心工作。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望按照更合理的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这样,通过建立书记员录用、考核、交流、淘汰的一整套书记员管理机制,使书记员真正成为为法院所用,为审判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总之,要让书记员在自己的职级序列里相互竞争,按德才表现、工作实绩逐级晋升,多劳多得,提高工作积极性,安心工作。

5、强化管理和培训,全面提高书记员素质、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确保审判辅助工作的高质高效,保障中心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标准、工作规程、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遵循现代审判运行机制,明确书记员的职业价值,对他们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强化保障中心职能,切实保障其统一调配权。毕竟各部门有着各自的部门利益,都想把好的书记员留在自己部门,也尽量不想让自己部门书记员临时到其它部门工作。但对保障中心而言,调配书记员考虑更多的是全局利益,是各部门利益的平衡。保障中心可以综合平衡各部门利益,可以及时掌握各部门不同时期的忙闲情况,从全局出发调整书记员,可以调配书记员到忙的岗位承担任务,以便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要对书记员实行以审判资源效能优化为目的的效能型管理模式,将考核制度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在注重制度防范的同时,运用考核这一特殊“质检”方式,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统一,使管理起到超前防范、动态监督,硬性约束的作用。要使考核成为一种无形动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把“让我干好”变成“我要干好”,争先创优。

要收集法官对书记员工作状况的评价意见,以法官对书记员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工作质量高低的评价结果作为书记员业绩考核、决定晋升去留的主要依据,有效实现法官对审判结果负责的权责统一性。这应当成为职业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建立以法官评价为主,其他评价为辅的书记员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对书记员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端正职业态度,有目的地提升职业技能,都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进入法院的书记员基本没有受过统一的专业培训,书记员业务知识的掌握往往依靠法官个别指导,而法官又完全是凭借自己以前当书记员的经验体会来传授。法官知识水平、工作经验、敬业精神的不同,对书记员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要求不一,导致书记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能力各异。现在虽然有了保障中心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但它不可能对分散在各部门的书记员实施近距离直接管理。所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书记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和专题培训,培养书记员对其岗位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法院还可建立专门的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书记员人才。应继续加大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科技投入,强化书记员管理机构的管理手段,改善书记员的工作环境和物质装备,努力为书记员提供轻松、便利的工作条件。当然,书记员从正式进入法院那一天起就应当能够胜任书记员工作,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和完善。经过专门职业训练,拥有较强职业能力,具备良好职业意识的职业化书记员无疑是司法活动优质高效完成的宝贵人力基础。

漫谈书记员工作之制度构建 2010-03-26 ·

书记员是法院系统不可或缺的工作岗位,是实现依法审判的基础,是构建司法和谐的重要条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所以人们必须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的基础性、发展性和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充分的贯彻书记员工作之要旨。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对审判工作而言,书记员工作在整个司法系统中仍然处于“思想不全面、理论不成熟、实践不充分”的窘境。现实的“短板状态”与书记员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极不相符,进而可能影响到司法的整体发展。所以书记员工作理应受到重视,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实践中。但是如何很好地提高书记员工作?我认为关键是全面构建良性的、积极的、科学的思想制度、理论制度和工作制度,才能开思想之源头,促理论之发展,行实践之大道。也才能让书记员工作弥补先天不足并充分保持先进性的同时,更好的服务好审判工作,全面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充分的促进司法的和谐。

构建书记员制度的关键是确立指导思想。只有明确了思想,确定了核心,才能保证步伐的整齐、方向的准确、行动的一致。所以我们要在思想上做到;一是充分的认识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二是辨证认识书记员工作的滞后性和现实情况;三是深刻认识制度建设是书记员工作良性发展中的关键所在,是顺思想理源头的核心;四是科学认识实践探索和借鉴的价值和意义,正确总结和认识省内外、国际间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五是辨证的、系统的认识书记员工作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只有思想认识充分,才能保证构建的制度全面、科学、合理,也才能保证书记员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职能,全面促进司法的发展。

当然构建制度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前提在于科学的全面的认识书记员工作自身的特征和运行规律。从体制上来讲,书记员工作是相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等而言的;从作用上来讲,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基础之一;从岗位设置上来讲,书记员是司法工作的一种岗位,是科学分工的结果。所以构建书记员工作制度并不断创新的前提是抓住规律、明确特征、认识差异。不仅让其在理论上得到全面发展,在实践中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只有如此,才能改变书记员工作的“短板状态”。

关于书记员制度的构建,省内外已有许多尝试,如审判员和书记员的有机组合,再如实行专职书记员等,这些制度各有千秋,我也不在此赘述。但是如何建立书记员的良性的、积极的、科学的制度?我认为应处理好下面几个原则:

第一、分工负责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在理论上,学科划分越来越详细;在实践中,工种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科学分工的结果致使责任越来越明确,效率越来越高,从领导负责制到岗位负责制,都反映了社会管理的进步。同理,书记员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系统岗位划分和分工的结果,所以在构建相关制度时,既要照顾到其共性又要认识到其特殊性的同时,要紧紧围绕书记员工作的要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赏罚分明。这样既有利于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人员明确自身职责,树立责任心,努力钻研业务。同时,也便于外部的监督和区分责任。通过合理的分工和责任划分,一、使司法系统的工种划分详细科学,从体制上保证了司法公平公正;

二、司法工作分工明确具体,既符合社会科学管理的需求,又符合司法效率之宗旨。所以“分工负责制”非科学合理的书记员工作制度莫属。

第二、术业有专攻。正如李映宏院长说“一定程度上保持民事审判法官的稳定,是非常必要的”的道理一样,书记员工作从人员流动和业务提升的角度来讲,通过维持稳定的工作,使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全心全力地去钻研业务而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使之业务能力在大量的实践中获得提升,也使之专业得到发挥的同时得到提高,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书记员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当然,从侧面来讲,如果流动性太强,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难以树立责任心和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必然会形成书记员工作懂点、民事工作熟点、刑事工作了解点,但都不精不熟不全,最后就是什么工作都可以做但没有所长和建树的平凡局面。从正面而言,专业的人员从事对应的工作,即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从而保证质量和水平,一定程度上又有利于提升自我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改革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引进。腾冲法院虽为边疆基层法院,但是以李映宏院长为首的院党组一直致力于改革,不断探索高效合理的工作机制,如前不仅就在全院推广书记员速录,一方面规范了庭审,提高了法庭审理的现代化程度;另一方面全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同时,对于个人而言,不仅法律知识得到加强,计算机知识和编打能力也得到了提高,极大的丰富了干警的综合素质。但是,改革离不开人才是硬道理,书记员工作制度的改革,同样需要专业的人才做专业的工作,一是充分保证了人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书记员制度的研究和发展,通过大量的专业人员的实践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不断总结提高书记员工作制度,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书记员制度的创新,不能忽略相关人才的重要性和书记员工作特有的专业性。

第四、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书记员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不充分不成熟,是导致目前书记员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实践中,书记员工作制度尚处于初期,许多还是探索尝试阶段,可借鉴的又少之又少。所以,在实践不充分的前提下,积极营造理论研究氛围,加强理论的“研究、探讨、交流”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一项制度的“提出、落实、完善”本身就是很系统的工作,没有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是难以一步就位的。不断完善。具体的制度提出也需要理论的充分的论证,使之更科学合理、更稳定全面。书记员制度亦应以强大的理论研究为背景,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

第五、效率和激励不可缺。创新制度的出发点,应是改进原有制度的缺陷,同时提高工作的效率,并起到鼓励奉献、鼓励创新的作用。书记员制度的创新,亦应如此,才能让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兢兢业业、恪守奉公、尽职尽责、积极钻研、勇于创新。所以,书记员制度好不好,关键是看能不能让现在的人员更好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快乐进取,积极创新。

相信通过书记员制度的不断创新,更好更快更稳的全面贯彻院党组的任务要求,全面促进审判工作,为腾冲法院走向腾飞,奠定基础。同时,作为书记员,要在工作中打漂亮仗,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用成绩回报院党组改革之心血,用行动促我院之发展。

从“书记员做到老”说开去„„ 廖 明

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都是由刚参加政法工作的年轻人充任,时间一长便会升任法官。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的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举行了第一次书记员录用考试。据悉,这次考试准备录用十名专职书记员,要求终身从事书记员工作,至少是五年内不能考研、进修或换岗。在此之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这难道是巧合吗?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动了真格,把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头戏?书记员是否真要作到老呢?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多年来,我们一直忽视了书记员专业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管理、调配和使用方式随意刻板,晋升制度不合理,人员流动性大,无法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①]书记员中有不少是退伍军人或者高中、中专毕业生,当书记员前根本就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律知识,甚至连我国有哪些部门法都不知道,仿佛只要能识字会写字的人都可担任。而在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中,书记员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要整理案卷,起草判决裁定书,开庭时要记笔录,维护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自诉案件还要传唤当事人。他们是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尤其是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时,法官往往还会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征求书记员的意见,甚至是进行讨论。而书记员自身素质太差,又如何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审判质量呢?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系统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是从本院内部人员中选任法官的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要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经过几年,要任命为审判员,还有可能成为副庭长、庭长,甚至副院长、院长。也就是所谓的“记而优则审”。很明显,没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担任书记员,经过足够的年限,成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让他们去审理案件,是很危险的。虽然他们在实践工作中也会学到不少法律知识,但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经过系统的学习,是很难有全面深刻的理解的。试问,让一名对法律认识残缺不全、半解不解的人去做法律纠纷的裁判者,往往还要判断一个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这难道是一种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吗?这也是造成当前法官数量庞大、素质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被当地群众认为集文盲、法盲、流氓于一身的原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不就是如此不合理的选任法官途径弊端的一个明证吗。

一方面是书记员素质的难以保证,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被招进法院系统后,又都要先从书记员干起,短的两、三年,长的要到八、九年。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稀缺,法官的素质也普遍不高。为何又会如此的“浪费”人才资源呢?在很多地方,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复转军人、自学考试的法律大专生,而辅助他们工作的书记员却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如此鲜明的反差怎能不让人感到诧异?担任书记员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们又怎能安心工作呢?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也就不难理解了。

不可否认,学士们、硕士们、博士们在学校里学的都是理论知识,是书本上的东西,和实际审判工作中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让这些刚走出校园的学子们从书记员干起,可以让他们对审判过程有直观的体会,学到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实际审判经验,有利于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以后更好地从事审判工作。然而,就没有别的更好的方法可以锻炼他们,使他们获得实际审判经验吗?而且,当书记员的时间还那么长?对于从没走出过校园的学子们,先干干书记员也还罢了,为何许多有过工作经验的硕士和博士还要从书记员做起呢?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以前就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或者律师事务所工作过。

对于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似乎值得借鉴。在台湾地区,大学法律本科生和硕士生毕业,如果进入法院系统,也不是马上就当法官,而是坐在法官旁边旁听两年的案件审理,既不记笔录,事后也不用整理案卷。[②]这样,这些未来的法官们可以在法庭上全神贯注的聆听案件的审理,学习法官是怎样的驾驭法庭秩序、分析案情、适用法律,当事人和律师又是怎样的就案情和证据进行对质和辩论。而不是怀着无奈的情绪匆匆忙忙的把法官和当事人、证人、律师等的陈述一字不漏的记下来。那样又何谈能够好好的学习和工作呢?当然,这样做成本很大,但司法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的最重要体现就是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为法官的培养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学习条件又算得了什么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和“书记员终身制”的同时,某些地方的法院,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又在进行书记员聘任合同制改革,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书记员,一年一聘或三年一聘,要打破书记员的“铁饭碗”和“终身制”[③]。这样,虽然可以促进书记员庭审记录质量的提高,但是否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呢?譬如聘任书记员未经各级财政许可,被聘人员的工资无法由各级财政解决,他们的经费将从法院诉讼费中支出,这样是否会影响法院公正办案的形象,导致一味的去追求诉讼的高收费呢?此其一。其二,工作一年或三年,刚熟悉书记员工作,就有可能被解聘,如何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呢?这些被聘的书记员是否又会安心工作呢?其三,被聘书记员没有专门的制服,着便装开庭会不会影响开庭审判的严肃性和庭审的整体形象呢?

与合同制书记员差不多同时出现的另一种现象是,某些地方的法院向社会聘任所谓的速录员。速录员和合同制书记员不同,他们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操纵电脑进行庭审记录,往往法庭上既有书记员,又有专门的速录员。[④]速录员具有较高的录入能力,似乎能够有效的替代书记员的工作。但聘任速录员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从这里可以看出,审判记录只能由书记员完成,任何不具有书记员法律身份的人均不得替代。让速录员单独在庭审中做记录,在庭审记录及裁判文书上署名,那审判活动就明显不合法;

书记员和速录员同时在庭审中出现,由速录员补充书记员所作的庭审记录,又太浪费人力。此外,速录员在庭审中出现,似乎不太庄严,他们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身份;而且也不利于有关国家机密的保密工作,毕竟速录员的政治素质很难保证。

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角度的思考,多方面的试点和实践。作为一名关心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律学人,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和书记员终身制很有必要。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书记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可适当低于《法官法》中对于审判人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在进行书记员统一考试时,报考条件可规定为法律大专毕业生或者本科毕业生。被录取的人员应该先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或者法官学院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书记员工作。各级各地法院成立书记员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独立于法官和法院的行政人员,而不再是民庭的书记员归民庭管,刑庭的书记员归刑庭管。书记员的待遇和行政级别,参照审判员来制定,笔者认为,可设立书记员级别制度,分为主任书记官、一级书记官、二级书记官、三级书记官、四级书记官、见习书记官等,从正处级到普通工作人员,视各级法院和书记员自身情况而定。书记员一般不得晋升为审判员,当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经过院长审批参加初任法官资格考试[⑤]并通过者除外。对于作为审判人员招进法院系统的法律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则没有必要从书记员作起,可仿照台湾地区做法,旁听案件审理,并在法官学院或者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支专业化、稳定化的书记员队伍,书记员这一职务不再成为过渡性的职务,促使法官、书记员的素质都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审判质量得到保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笔者希望它能早日出台,全面建立和推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和书记员“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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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②] 资料来源于甄贞教授在台湾地区讲学期间对台湾地区法院系统的考察。

[③]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书记员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生活时报》2000年8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合同制专职书记员公告》(2000年11月9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主页。

[④] 参见钱培清著:《速录员不应替代书记员作庭审记录》,《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28日。

[⑤]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作者系北师大刑科院讲师、法学博士)

书记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青岛新闻网

2004-11-23 03:00:16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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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整体组织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担任审判庭记录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其工作贯穿于审判案件的全过程。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事制度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其与不断

发展的审判工作不相适应,书记员制度改革已进入司法改革的视野。近年来,我市部分法院已探索开始了有关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记者:请谈一下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崔立敬: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首先表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忙闲不均,难以调剂不同审判庭的书记员,无法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的工作效率。其次表现在混合管理、职责不清,即把具有国家机关干部身份的书记员和法官等同对待,还有的让书记员成为案件的实际主办人,混淆了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职责。第三个表现是人员流动性大、非专业化管理,书记员不断被提拔为法官,但书记员队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

记者:我市法院系统在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崔立敬: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方区、市南区等基层法院对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有:

一是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即把原来分散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全部集中在一起,统一归口由书记员管理机构管理。四方区法院经区委批准,专门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负责全院专职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工作等。

二是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建立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中级法院从本院事业编人员中挑选了30名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些书记员明确自己将成为终身制专职书记员。

三是强化专业性技能培训,确保专业化水平。市中级法院举办“亚伟”中文速录培训班集中培训书记员,以促进庭审记录无笔化的实现。

四是明确职责,合理运作,确保工作效率。四方区法院由于把书记员统一管理,在书记员工作与法官工作衔接上规定:所有案件到立案庭立案后、分至审判庭,各审判庭分给主审法官,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以庭为单位集中,提前7天交由书记员处统一排定该案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将排定的上述情况记入《案件流程表》,填写各类诉讼法律文书交由负责送达部门统一送达,填写《案件排期开庭表》予于公示;案件卷宗材料在7日前交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制作法律文书后将卷宗回交书记员,书记员负责法律文书打印、校对、交负责送达部门送达,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归档。

记者:这些改革措施运行了一段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取得了哪些成效?

崔立敬:取得的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书记员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审判需要,随时调整配置力量,做到人随案配,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书记员终身专职制度,使这一队伍相对稳定,也有效地调动了书记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三是区分书记员与法官的不同职责,把审判工作的一系列辅助性、程序性工作与审判庭剥离,法官集中精力“审”和“判”,书记员不再做本应由法官做的工作,使审判案件程序运作规范。四是适应了排期开庭的要求,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四方区法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书记员后,由于排期开庭,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和全院各类案件的结案率明显提高。

记者:着眼于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能力,如何进一步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崔立敬:进一步推行和深化这项改革,必须从法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大胆突破、配套推进,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是与法院内设的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警察、行政部门地位平等的审判业务部门。该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方面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规范、指导、考核、监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确保书记员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是按照部门管理的责任,切实管理好书记员队伍,提高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二是明确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应包括:

1、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包括担任庭审、调查、询问、讯问、鉴定、合议等审判各环节中规定应由书记员担任的记录工作。

2、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接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答辩)书、证据材料,出具接收材料的清单:庭审前布置法庭、开庭时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应出庭人员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等。

3、法律文书的校印、装订、送达、张贴工作。

4、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5、司法统计工作。

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领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一要实行单独的书记员任用考试制度。应组织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全国统考制度,以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人才充实书记员队伍。二要实行单列的书记员职级制度。由低至高,设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等职级,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职级,从而明确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书记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青岛新闻网

2004-11-23 03:00:16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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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刺”和评论 】 【大 中 小字】【 推荐 】【打印】【关闭】

———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整体组织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担任审判庭记录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其工作贯穿于审判案件的全过程。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事制度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其与不断

发展的审判工作不相适应,书记员制度改革已进入司法改革的视野。近年来,我市部分法院已探索开始了有关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记者:请谈一下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崔立敬: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首先表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忙闲不均,难以调剂不同审判庭的书记员,无法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的工作效率。其次表现在混合管理、职责不清,即把具有国家机关干部身份的书记员和法官等同对待,还有的让书记员成为案件的实际主办人,混淆了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职责。第三个表现是人员流动性大、非专业化管理,书记员不断被提拔为法官,但书记员队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

记者:我市法院系统在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崔立敬: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方区、市南区等基层法院对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有:

一是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即把原来分散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全部集中在一起,统一归口由书记员管理机构管理。四方区法院经区委批准,专门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负责全院专职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工作等。

二是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建立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中级法院从本院事业编人员中挑选了30名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些书记员明确自己将成为终身制专职书记员。

三是强化专业性技能培训,确保专业化水平。市中级法院举办“亚伟”中文速录培训班集中培训书记员,以促进庭审记录无笔化的实现。

四是明确职责,合理运作,确保工作效率。四方区法院由于把书记员统一管理,在书记员工作与法官工作衔接上规定:所有案件到立案庭立案后、分至审判庭,各审判庭分给主审法官,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以庭为单位集中,提前7天交由书记员处统一排定该案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将排定的上述情况记入《案件流程表》,填写各类诉讼法律文书交由负责送达部门统一送达,填写《案件排期开庭表》予于公示;案件卷宗材料在7日前交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制作法律文书后将卷宗回交书记员,书记员负责法律文书打印、校对、交负责送达部门送达,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归档。

记者:这些改革措施运行了一段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取得了哪些成效?

崔立敬:取得的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书记员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审判需要,随时调整配置力量,做到人随案配,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书记员终身专职制度,使这一队伍相对稳定,也有效地调动了书记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三是区分书记员与法官的不同职责,把审判工作的一系列辅助性、程序性工作与审判庭剥离,法官集中精力“审”和“判”,书记员不再做本应由法官做的工作,使审判案件程序运作规范。四是适应了排期开庭的要求,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四方区法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书记员后,由于排期开庭,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和全院各类案件的结案率明显提高。

记者:着眼于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能力,如何进一步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崔立敬:进一步推行和深化这项改革,必须从法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大胆突破、配套推进,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是与法院内设的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警察、行政部门地位平等的审判业务部门。该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方面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规范、指导、考核、监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确保书记员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是按照部门管理的责任,切实管理好书记员队伍,提高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二是明确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应包括:

1、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包括担任庭审、调查、询问、讯问、鉴定、合议等审判各环节中规定应由书记员担任的记录工作。

2、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接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答辩)书、证据材料,出具接收材料的清单:庭审前布置法庭、开庭时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应出庭人员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等。

3、法律文书的校印、装订、送达、张贴工作。

4、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5、司法统计工作。

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领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一要实行单独的书记员任用考试制度。应组织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全国统考制度,以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人才充实书记员队伍。二要实行单列的书记员职级制度。由低至高,设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等职级,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职级,从而明确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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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整体组织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担任审判庭记录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其工作贯穿于审判案件的全过程。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事制度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其与不断

发展的审判工作不相适应,书记员制度改革已进入司法改革的视野。近年来,我市部分法院已探索开始了有关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记者:请谈一下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崔立敬: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首先表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忙闲不均,难以调剂不同审判庭的书记员,无法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的工作效率。其次表现在混合管理、职责不清,即把具有国家机关干部身份的书记员和法官等同对待,还有的让书记员成为案件的实际主办人,混淆了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职责。第三个表现是人员流动性大、非专业化管理,书记员不断被提拔为法官,但书记员队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

记者:我市法院系统在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崔立敬: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方区、市南区等基层法院对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有:

一是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即把原来分散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全部集中在一起,统一归口由书记员管理机构管理。四方区法院经区委批准,专门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负责全院专职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工作等。

二是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建立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中级法院从本院事业编人员中挑选了30名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些书记员明确自己将成为终身制专职书记员。

三是强化专业性技能培训,确保专业化水平。市中级法院举办“亚伟”中文速录培训班集中培训书记员,以促进庭审记录无笔化的实现。

四是明确职责,合理运作,确保工作效率。四方区法院由于把书记员统一管理,在书记员工作与法官工作衔接上规定:所有案件到立案庭立案后、分至审判庭,各审判庭分给主审法官,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以庭为单位集中,提前7天交由书记员处统一排定该案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将排定的上述情况记入《案件流程表》,填写各类诉讼法律文书交由负责送达部门统一送达,填写《案件排期开庭表》予于公示;案件卷宗材料在7日前交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制作法律文书后将卷宗回交书记员,书记员负责法律文书打印、校对、交负责送达部门送达,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归档。

记者:这些改革措施运行了一段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取得了哪些成效?

崔立敬:取得的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书记员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审判需要,随时调整配置力量,做到人随案配,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书记员终身专职制度,使这一队伍相对稳定,也有效地调动了书记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三是区分书记员与法官的不同职责,把审判工作的一系列辅助性、程序性工作与审判庭剥离,法官集中精力“审”和“判”,书记员不再做本应由法官做的工作,使审判案件程序运作规范。四是适应了排期开庭的要求,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四方区法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书记员后,由于排期开庭,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和全院各类案件的结案率明显提高。

记者:着眼于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能力,如何进一步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崔立敬:进一步推行和深化这项改革,必须从法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大胆突破、配套推进,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是与法院内设的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警察、行政部门地位平等的审判业务部门。该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方面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规范、指导、考核、监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确保书记员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是按照部门管理的责任,切实管理好书记员队伍,提高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二是明确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应包括:

1、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包括担任庭审、调查、询问、讯问、鉴定、合议等审判各环节中规定应由书记员担任的记录工作。

2、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接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答辩)书、证据材料,出具接收材料的清单:庭审前布置法庭、开庭时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应出庭人员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等。

3、法律文书的校印、装订、送达、张贴工作。

4、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5、司法统计工作。

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领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一要实行单独的书记员任用考试制度。应组织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全国统考制度,以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人才充实书记员队伍。二要实行单列的书记员职级制度。由低至高,设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等职级,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职级,从而明确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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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整体组织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担任审判庭记录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其工作贯穿于审判案件的全过程。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事制度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其与不断

发展的审判工作不相适应,书记员制度改革已进入司法改革的视野。近年来,我市部分法院已探索开始了有关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记者:请谈一下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崔立敬:传统书记员管理体制,首先表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忙闲不均,难以调剂不同审判庭的书记员,无法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的工作效率。其次表现在混合管理、职责不清,即把具有国家机关干部身份的书记员和法官等同对待,还有的让书记员成为案件的实际主办人,混淆了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职责。第三个表现是人员流动性大、非专业化管理,书记员不断被提拔为法官,但书记员队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

记者:我市法院系统在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崔立敬: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方区、市南区等基层法院对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有:

一是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即把原来分散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全部集中在一起,统一归口由书记员管理机构管理。四方区法院经区委批准,专门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负责全院专职书记员的管理、使用工作等。

二是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建立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中级法院从本院事业编人员中挑选了30名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些书记员明确自己将成为终身制专职书记员。

三是强化专业性技能培训,确保专业化水平。市中级法院举办“亚伟”中文速录培训班集中培训书记员,以促进庭审记录无笔化的实现。

四是明确职责,合理运作,确保工作效率。四方区法院由于把书记员统一管理,在书记员工作与法官工作衔接上规定:所有案件到立案庭立案后、分至审判庭,各审判庭分给主审法官,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以庭为单位集中,提前7天交由书记员处统一排定该案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将排定的上述情况记入《案件流程表》,填写各类诉讼法律文书交由负责送达部门统一送达,填写《案件排期开庭表》予于公示;案件卷宗材料在7日前交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制作法律文书后将卷宗回交书记员,书记员负责法律文书打印、校对、交负责送达部门送达,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归档。

记者:这些改革措施运行了一段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取得了哪些成效?

崔立敬:取得的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书记员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审判需要,随时调整配置力量,做到人随案配,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书记员终身专职制度,使这一队伍相对稳定,也有效地调动了书记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三是区分书记员与法官的不同职责,把审判工作的一系列辅助性、程序性工作与审判庭剥离,法官集中精力“审”和“判”,书记员不再做本应由法官做的工作,使审判案件程序运作规范。四是适应了排期开庭的要求,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四方区法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书记员后,由于排期开庭,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和全院各类案件的结案率明显提高。

记者:着眼于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能力,如何进一步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崔立敬:进一步推行和深化这项改革,必须从法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大胆突破、配套推进,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是与法院内设的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警察、行政部门地位平等的审判业务部门。该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方面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规范、指导、考核、监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确保书记员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是按照部门管理的责任,切实管理好书记员队伍,提高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二是明确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应包括:

1、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包括担任庭审、调查、询问、讯问、鉴定、合议等审判各环节中规定应由书记员担任的记录工作。

2、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接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答辩)书、证据材料,出具接收材料的清单:庭审前布置法庭、开庭时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应出庭人员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等。

3、法律文书的校印、装订、送达、张贴工作。

4、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5、司法统计工作。

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领导、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一要实行单独的书记员任用考试制度。应组织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全国统考制度,以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人才充实书记员队伍。二要实行单列的书记员职级制度。由低至高,设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等职级,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条件晋升职级,从而明确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文章摘要】书记员对于法院庭审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传统的书记员分散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法院必须对书记员的产生标准、职务序列、管理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改革,建立规范的书记员集中管理模式,同时,还需注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书记员是专职负责庭审记录工作及办理有关审判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环,其工作状态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质量,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采用相同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有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此外,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主要包括接收诉讼材料、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记录、宣判与送达、协助执行、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但对书记员的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1995年起施行的《法官法》对书记员管理的规定仅有第48条:“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可见,对于书记员的管理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

前,我国法官数量庞大,审书比例失调,总的说来,审判队伍中法官数量太多,而承担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书记员又太少。正在进行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虽一定程度地缓解了这种矛盾,但这种队伍建设的结构性偏差仍未能得到完全改变。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气息浓重,法院内形成了从书记员到法官、庭长、院长的多层级行政管理模式,法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这种情形不仅违背了审判独立的原则,进而还使得法官与书记员间的关系也异化成为一种上下级间的行政关系,书记员一直被作为法院内行政链条中的最低一级对待。而现代书记员管理体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是更好为法官提供服务,它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置原则,以新型法官制度的建立为前提条件,书记员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的关系都是服务与保障的关系,它遵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集约化、社会化大分工的原则,各有其独立价值,各成独立序列,管理上客观要求按照职业特点对人员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突出职业特点。

因此,改革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状况及弊端。

全国大多数法院在书记员管理上的做法都是基本一致的,通常是:

1、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分布于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各职能庭和基层法庭。

2、、书记员的晋升方向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很少有终身当书记员的。

3、、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如刑庭书记员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记录,而不负责民事案件的记录。

4、书记员职能低于助理审判员,且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不再划分等级。

这种传统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出现的弊端也不少。主要表现在:①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书记员工作的核心是记录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不同于法官的审判职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工作虽与审判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并不存在附属或递进的关系。从书记员中选拔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书比例失调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法院只得让助理审判员同时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有的法院干脆从社会上招聘书记员,素质难以保证。②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将书记员分散各庭,由法官传、帮、带,完全附属于法官的一审一书关系会在工作中过多地融入个人感情因素,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书记员对审判员的监督作用甚微。③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由于书记员职务的过渡性,使书记员失去钻研业务的源动力,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很难提高和思想的极度不稳。书记员大多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的。因此,不改革书记员工作管理体制,就很难发挥书记员的职能作用。

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

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但这些法院的改革举措还带有试验性和局部性,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有时改革措施中的缺陷还会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还需要更充分的思考,更多的探索。

四、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五、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时,其积极作用突出但仍有一些不协调之处有待完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但书记员在法院干部序列中的地位还不明确,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等级、晋升辞退等都缺乏法律保障;一些法院工作时间长,学历高的老书记员忙于准备取得法官资格的考试,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亦不太安心书记员工作;书记员处与其它庭、处、室等在工作关系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理顺。故建议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构建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工作任务的职业化书记员队伍。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3)《人民司法》1999.8--《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做法和体会》(4)《华南新闻》2002.2.28--《粤高院审判走新步,合议庭配备跟案书记员》(5)《人民法院报》2002.3.16--《改革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思考》,吕京生(6)《陕西法院工作简报》2002.4.10--《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不断改革探索书记员管理新路子》(7)《人民法院报》2001.5.12--《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探索--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倪金龙(8)《人民法院报》1998.2--《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黄荣康(9)《书记员集中管理利弊分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百基层法院将试点法官助理制度 如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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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17日 09:09

袁定波

近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此时,距离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已经过去了3个年头。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实施“法官助理试点工作”18个试点法院之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60余人进行了法理、诉讼法、司法公正等内容的考试,并从中选拔30名法官助理。(资料图片)

3年来,18个试点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助理职责、审判组织运行模式、法官助理的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之初,最高法院就确立了对法官助理制度先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再扩大试点,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开的总体思路。18个试点法院积累的经验,为在西部扩大法官助理试点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有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说。

在西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缘由是什么?18个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模式能否照搬?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最高法院曾起草缓解西部法官短缺问题的报告

“报名时,通过资格审查的只有三四个人,最后通过笔试就只剩下一名考生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祖斌无奈地说。

今年海南法院系统招录法官过程中出现的尴尬,只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青黄不接问题的一个缩影。

李克指出,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特别是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不仅无法得到正常的更替和补充,甚至因为待遇偏低、保障不力,法官岗位缺乏足够吸引力,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许多法院都面临着青黄不接、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缓解上述状况,一些基层法院曾招录部分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承担审判工作任务。

“这种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是违法的。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不仅可以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司审判,还可以使这部分目前违法承担审判任务的人员身份合法化、工作合法化,从而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西部法院的法官短缺、断档问题。”李克说。

据介绍,去年,最高法院在研究解决西部法官短缺问题时,就初步有了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动议。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报告》请示中央组织部。中组部在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和西部5个省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正式同意了最高法院的报告。

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实施,根据全国18个试点法院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西部法院的特点,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交这次会议征求意见。

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但可以选拔任命为法官

法官助理从哪里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怎么解决?3年前,18个试点法院无一例外地遇到了这个难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设计的方案,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认为,在西部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阻力应该会小一些,因为这些基层法院本身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少。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不涉及人员编制,不影响现有法官利益,具有现实可行性。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可以说是法官助理为培养法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徐祖斌欣喜地说。

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确定,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切入点就是积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完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加快确立法官员额。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和突破口,有利于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践中,出现了简单把建立法官助理的目的理解为压缩法官数量,忽视法官助理的职务发展问题,由于涉及利益调整和职能转换,改革的难度增加了。

李克强调,在法官助理的定位问题上,各地法院要弄清三对关系。首先,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接受并服从法官领导和管理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不独立、也不直接承担审判责任与后果。如不能在法律文书上签章,不能以合议庭组成人员身份参加庭审,不能单独汇报案件;在法官授权情况下,可以参与案件调解、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证据核实等工作。其次,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也有区别。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下,书记员限于庭审记录,其职责范围要窄于和低于法官助理。最后,要分清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关系。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专任法官助理。

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

2003年10月,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方式率先在全国实行,这标志着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单独序列管理后,因全国多数法院没有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原本配套的人员分类改革政策逐渐显露出不协调的问题。

法院审判部门新补充的正式在编公务员,既不能归入聘任制书记员之列,又因资历尚浅,在级别和经验等方面还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短期内无法被任命为法官,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没有任何职务相对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清晰,进而使管理出现空隙。

“实施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途径。”李克强调。

试点法院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角度,突破传统,尝试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了“一四二”审判模式的探索。据海淀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张钢成介绍,目前,在海淀区法院的刑事独任审判庭中,由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两名书记员组成,这被称为“一四二”架构。

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后,先由独任法官将案件分给法官助理。开庭审理前,庭前助理阅卷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证人证言及是否有法定、酌定情节等,制作《案件审查、量刑情节表》,在开庭前3日之内送给独任法官审核。开庭时,庭前助理负责出示证据,并协助法官完成庭审工作。当庭宣判后3天之内,庭后助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交给独任法官签发。书记员则进行后面的收尾工作,包括印刷、送达判决书,装订归档,以及判决生效后,及时将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等工作。

张钢成解释说,“一四二”审判模式的一个特点是,能够让法官做到居中裁判,法官更加超脱。在这一模式下,判决结果是由独任法官在法庭审理后作出决定,但具体案卷是由法官助理来审查的,一般文书工作就由书记员承担了;法官在庭审之前基本上接触不到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试行法官助理后,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从试点前人均年结案119.8件到试点后人均年结案190.8件,同比上升59.27%。记者了解到,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改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保持较高比例,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投诉逐年减少。

张仲侠表示,法官助理的出现,使法官精英化有了实现可能。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法官数量大量减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由改革前1:1调整到1:2,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30%。

张仲侠告诉记者,房山区法院在试行法官助理的同时,逐步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制度改革相结合,建立了合议庭固定模式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合议庭由审判长负责以后,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弱化,其职责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向为合议庭公正审判做好服务工作和亲自审理大要案方面转化。

“三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法官助理制度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有现实生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说。

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梁成文

上传时间:2009-5-3 浏览次数: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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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是法律正义转化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生命线。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即是对程序公开的要求,又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的不规范,正如司法环境的污染源,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却存在着大量隐性规则,其不仅是众多上访案件的产生根源,而且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形象的重要源泉。

一、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隐性规则

立案阶段:(1)乱收诉讼费现象严重。如劳动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是10元,在基层法院一件劳动仲裁案收费最少便是310元(票面诉讼费10元,另加收300元――500元不等的其他费用)。(2)立案不及时。有些派出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先在抽屉里放几个月,再去立案庭编案号。在当事人眼中,他的案子递交起诉状那天就立了案,事实上因承办人却并没有及时在法院内部要上相应的案号,该案在有案号之前的那几个月便是无名无份的黑案,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界都无从追查该案的审理期限。(3)部分疑难、矛盾案件不予立案、刁难立案。一般做法是找出种种理由,实行软拒绝立案。

庭前审理阶段:(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相应的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有些承办人送达不及时,在送达回证上只要求当事人签名,而送达时间却由承办人自己任意填写,因当事人一般都无法律常识,无疑让某些审限有问题的承办人钻了空子。(2)因当事人一般不能查阅法院的卷宗,有些承办人甚至任意更改送达时间与当事人签名。(3)随意找人代送文书,有些承办人甚至找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有关人员送达文书。(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转换随意,且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权益并没有及时得到维护。(5)合议庭成员变化多、书记员不固定,因当事人一般不认识法院工作人员,且变换成员并没有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阶段:(1)审判庭布置、审判员着装、审判员抽烟(嚼槟榔)、书记员与审判员并列排坐、旁听人员的手机没有控制关机等等形式上的不规范现象严重。(2)审判员言语不规范、审判员进出随意、审判员不尊重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等等流动性的不规范现象较多。(3)书记员管理不规范,专职书记员少,能胜任书记员职责的更少,进而造成庭审记录不完善,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地反应庭审经过。(4)有些案件先判后审,还没有开庭甚至就先有判决书了。(5)有些程序走过场,案卷里象征性装订显得极不严肃。比如有些案件的合议笔录由承办人一手炮制,完全为了事后的评查而书写。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规范化操作规程中还有某些隐性规则:(1)承办人拖延办案,造成案件超审限时,一是找主管院长任意批延期,二是承办人编造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协议从而扣除审限,三是找理由中止诉讼。(2)当庭宣判走过场,并没有真正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3)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同样办案,只是在相关的文书上没有署名而已。

二、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隐性规则的形成原因

一是诉讼体制问题。我国诉讼体制仍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过程基本上被法官操纵,当事人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是:忽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过分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注重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法官行为缺少约束;在审判程序的运用、选择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权,法院、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大;法官的个人偏好、性格特点甚至职业偏见等都可能影响着案件的程序规范化。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对审判程序的管理模式注重事后管理,过于形式化,不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程序违法问题。基层法院一般都是结案之后,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案卷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评分,整改后入档备查。因此,大量的程序违法问题,当事人都无法知晓;整改过后再入档,上级法院也无从追查。

三是监督制度问题。我国目前对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主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另外还有社会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监督等。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只是每年开展一次或几次对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检查,听听汇报、看看案卷材料而已,因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各类司法文书上一般是查不出什么问题的。检察院按法律规定也是审后对个案监督,如抗诉等。庭审中如遇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机率较少,且检察院一般不会来庭进行纠正。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认识问题。审判人员对审判程序存在错误的认识,把诉讼程序看成仅仅是一种工具,认为只要达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的稍有不公那是无可非议的。实践证明:程序上的违法与实体处理不公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五是物质保障问题。法院乱收费,书记员聘请不规范,文书送达不规范,究其原因,其一是办案经费不足,“贫困”法院只好向当事人伸手要钱;其二是部分庭室想设立“小金库”,给工作人员牟点福利待遇;其三是解决编外书记员、陪审员等人的工资福利问题;其四是解决吃喝招待经费等不足问题。

六是法官素质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治力度加大,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使普通百姓不仅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法律人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审判人员不随时代的变革而充实自己的话,是跟不上潮流的。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如故地用老眼光来看待新问题,从而形成审判程序不规范的根源。

三、规范基层法院审判程序隐性规则的相关措施

改变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变事后评查为事中评查,变定期检查为随意抽查。上级法院检查案件质量,应适当选择那些尚未结案的案件,针对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活性评查,而不是套用呆板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基层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也应趋向于对案件审理过程的跟踪与督查,逐步实现阳光审判。

进一步深化庭审制度改革,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从而减少法院、法官的随意性,从根本上解决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外部监督上:(l)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和健全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院工作监督检查中,不能单看案卷材料、听听汇报,还要深入群众,了解个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并建立法院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汇报工作制度,定期派员旁听法院庭审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3)检察机关要对个案庭审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不能流于形式。

针对乱收费现象、法院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法院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法院办案经费问题,同时各级党委纪检、政府物价、审计部门加大对法院乱收费监督检查,对违法乱收费问题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也应充分使用监督权,对法院乱收费问题及时责令纠正,依法撤销基层法院自立超标收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要视而不见,对上诉案件,发现原审法院超过标准问题,也要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退还多收部分,更不要让败诉方承担多收部分。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素质、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庭审驾驭能力。因此选拔审判一线的审判员,也应按上述要求具体进行操作,对没有被任命为审判员的,一律不准承办案件;对部分发、改率高、信访案件多的审判人员,可以责令其学习或转换工作岗位。

毫无疑问,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锲而不舍地追求程序规范,应当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反观基层法院当前的审判工作,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杜绝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让审判程序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流畅,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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