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_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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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范围
本程序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全面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职工。
2引用文件
2.1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5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3术语与定义
本程序除采用GB/T28001标准中的定义外还采用如下定义:
3.1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体力劳动强度。
3.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体力劳动强度。
3.3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门和安环部门应建立女职工保健台帐,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4.2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程公司(队)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5工作程序
5.1总则
5.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对女职工保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安排工作,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5.1.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2劳动保护管理
5.2.1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2.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止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高处以及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2.3怀孕女职工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作业,并禁止从事放射性、弯腰、下蹲、焊接、振动、高处等作业以及二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2.4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劳动。
5.2.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产假可延长至13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如产假期满,单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产假可延长到1年(包括产前
假)。
5.2.6 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保证其哺乳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加班、加点。
5.3监督管理
5.3.1安全、卫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5.3.2工会应该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5.3.3任何人员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5.3.4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公司女职工月经卡、孕产妇保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