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浅析_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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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浅析
作者:邬少兵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国家机器的正常高效运转离不开高素质公务人员的操作。在此层面上说,高素质的公务员对于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于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当今社会来说,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以及能让不同阶层的人都能近年来公务员考试持续升温、竞争也更为激烈。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进入到顺利稳定实施的环节。但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是没有缺陷和问题。近年来人们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开性、公平性以及规范性的质疑声越来越强烈。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完善
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公务员的称谓各不相同,在英国原文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译为“文官”;美国原文governmental employee,译为“政府雇员”;法国原文Fonctionnaire,译为“公务员”。[1]我国在1987年才开始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与西方国家把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公务员不同的是,中国公务员仅仅是按照公务员工作的性质划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两类。
所谓公务员的录用,是指通过公开考试的选拔方式来选拔合适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公务员以履行国家公职的行为。但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录用的岗位,我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只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级别的公务员岗位。对于录用模式,《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把公务员的录用定义为“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依法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中择优录用公务员的行为”较为合适。
一、中国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虽然部分借鉴了西方的官员选拔录用制度,但这种官员选拔录用制度却又是西方对我国科举制度的引进和传接,这种特殊的从古至今、由西到中的制度传递,是西方正式制度与我国历史上出现的相关制度环境、非正式制度等相互作用与融合的过程。[4]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就确定了“任人唯贤”的干部人事路线,制定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但国家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漫长过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基本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干部选
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那个时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被叫做“国家干部”,所谓的“公务员”叫法还没有产生,与国家干部相关的各项制度被贯以“国家干部人事制度”之称。在我国早期曾使用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来录用干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未作为一项制度而得以固定和保存。这种形式与当时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因此导致用人上的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难以避免,优秀人才很多时候难以脱颖而出。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由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着力推进的。此后,中央和地方先后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对于干部人事制度同样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198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出台,此后经过多次完善及更改形成了《公务员法》前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此完成了我国由干部人事制度向公务员制度转化的过程。[5]
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是对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的继承和发展,代表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及其考试录用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为能够更好地通过从社会上招录优秀的合适的人才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能够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优质高效落实创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二、公务员考试内容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个大的部分。其中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地方公务员考试内容则呈现《行政能力测试》加《申论》或《专业知识》的模式。《行测》大体分为:数学运算、语言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逻辑推理等几个部分,而《申论》其实就是要求作带有一定政治倾向的论文和要求应试者处理一些公务员在履行国家公职时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随着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的升温,公务员考试试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要求应试者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当数量的题目。另外,就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来看,其考试内容不涉及考察专业知识,不论报考的职位,每个应试者的试题都是一样的。基于此,笔者认为,通过这样的考试来选拔录用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履行不同的国家公职,其要求的专业素质也不尽相同,显然用一套试题来衡量报考各种岗位的所有的应试者的素质是缺乏科学性的,这样的考试缺乏考察出个人的专业能力,而笔者认为专业知识的考察对于专业职位的录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公务员法》未来若修改应在考试中确立分科分职这个原则,这样才能以更科学的方法来选拔人才。
三、公务员考试法制基础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中广发存在的人治显现导致了以统治者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发展当中,缺乏用制度来管理决策者的决策的行为。人治现象的普遍存必然导致各项
制度法治基础的薄弱,这其中自然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对比长久以来存在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中的“面子”、“人情”、“官本位”等人治因素形成了与法治之间的必然矛盾。法律层面的空缺以及法治基础的薄弱仍旧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各种人治理念及法律缺失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操作过程中的随意增减、自由变通等不良行为提供了必要空间。同时也从侧面凸显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确仍旧处在法律不健全,基础较薄弱的历史时期。
四、立法完善对策
在立法方面要构建反歧视规则。在当代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许多歧视性条件,例如性别限制、年龄限制、户籍限制等等。并且在现实中很多的单位往往也会针对报考其岗位的应试者利用自身优势做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如果社会不树立尊重他人人格、理性对待个体的差异、包容少数群体的自然特征的观念,缺乏相应的法律竞争歧视,这些少数群体的就业权利被侵犯的普遍现象将难以改变,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受到阻碍。”[6]我国现在尚未制定专门的规避就业歧视的法律,而是国家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规制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的歧视行为,但这种规制的强度和效果显然不甚理想,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制就业歧视的法律,其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厘清歧视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应对歧视的概念做出界定,划分歧视和合理的界限,防止歧视解释的随意扩大,将任何区别的行为都纳入歧视的范畴,防止针对一些具体岗位的合理的特殊要求被定义为歧视性条件;其次应要合理划分举证责任,针对歧视的条款,根据我国行政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设置,报考者只需要证明歧视条款存在的事实即可,用人单位必须对条款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指出条件的规定是基于正当的目的。最后是责任的承担,对于招录机关的歧视行为,要对起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要规定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面对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从各个方面对招录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同时也应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公务员招录的经验,立足于当前并着眼于长远,建立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录用机制同时又真正有效的保护应试者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黄达强,朱庆芳著.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0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务员法[S].主席令10届第35号,2005-4-27: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务员法[S].主席令10届第35号,2005-4-27:24.[4]任爽,石庆环.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2.[5]陈振明.国家公务员制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23.[6]周伟著.反歧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