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作制度[材料]_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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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宁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法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监督。
五、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村委会成员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除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月、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情况,报告依法协助园区完成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情况和本村村民自治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需要改进的,村委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公布于众认真执行。
村委会应当在每年年终向村民会议作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成败得失,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评议,根据村民群众的意见制定一年的工作目标。
村民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
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议事决策时,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根据内容也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议事内容有: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讨论需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级重大问题,如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预决算等;研究讨论需要请党支部会议决定的村级重要工作:如土地、计生、干部报酬以及处理违反村规民约的事件等;研究决定本村重要行政工作。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第三条 村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送办事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由村报帐员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随时进行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票据抵现,不准未批先付。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5000元以下,超过5000元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一次支出超过5000元额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支付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现金。
第八条 严格控制资金借入借出。资金借入和借出的审批,按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凡擅自借入款项的,村集体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现金、存款日记帐。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印鉴分别由办事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保管。
第十二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经过摧收又故意不还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因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无故拒付。对违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及擅自收付款项所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村财务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且凭证有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不得拒批。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或已有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合同、规定、决定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月工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村财务负责人的差旅费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第十九条 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票据。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付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二、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村委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第五条 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第六条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第七条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带领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政办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发展,做强村富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第五条 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及时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第七条 深入实际,调查本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带领村民发展好有本村特色的致富产业,使农林牧各业快速发展。第八条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内容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3)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4)征用土地各项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5)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6)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7)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8)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9)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10)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11)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地投资、承发包情况;(12)失地农民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12)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13)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14)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第二条 公开程序
(1)村两委研究公开的具体内容
(2)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具体经办人汇总整理公开材料(3)监督小组审核公开内容(4)张榜公布(5)征求意见 第三条 公开方式
(1)村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真实公布公开的内容;村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在公开栏上公布一次,工程项目招投标和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2)每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审计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审议村财务预算情况。
(3)年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级重要决策事项。(4)每三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近期村务,专项工作及时公布。(5)村务公开后,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在《村务公开登记表》上签名。公开内容等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第四条 结果反馈要求
(1)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做出解释。(2)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即使研究予以答复。(3)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开议事制度
第一条 每个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15人组成的民主议事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全村政务、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二条 民主议事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讨论制定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重大经济事项,涉及农民的水费、电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宜,民主评议村组干部和服务单位,参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其它重大政务决策。
第三条 民主议事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具体工作听取村两委对全村工作运行情况的通报,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每半年总结一次,年终统一总评。
第四条 议事小组的工作必须向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具体方法可以采取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两种,重大政务和财务事宜,事前公开,让群众讨论,群众同意的事就可以推行,群众不同意的,议事小组不可硬性推行,一般工作和事宜可以事后公开。
第五条 议事小组成员必须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及议事制度行使职权。第六条 议事小组的工作要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有议事记录和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