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_公务员考试制度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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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现状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对干部录用制度的继承,在考试录用规模和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进步,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形成以来,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公开程度越来越高,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越来越规范化,笔试录用程序也得到了完善。特别是录用审批方面,把新录用人员公示制上升到法律高度并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则是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曾倩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但公务员录用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分析并找到解决措施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程序保障的缺失
中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之所以比较稳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因各国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公务员分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一致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了西方公务员选拔任用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考试录用过程关于招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布成绩等环节都有程序性规定, 但有些重要的环节规定不是很具体, 特别是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 如规定任免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 决定过程的程序如何, 则未做可操作性的规定, 程序不确定, 就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 也就为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缺乏科学性
首先,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存在不足,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 是择优录用, 保障考录工作更加公正的基本前提,但目前这方面还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考试手段比较单一, 录用考试的主要手段是笔试和面试, 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二是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或内容过于冗杂, 或题目过偏过难, 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突出, 从而影响了录用考试的科学性, 使考试的区分功能受到削弱。其次, 录用考试制度的模式不够稳定,考录制度推行以来, 没有
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成型模式, 政策变化不定, 给考生带来不便, 也不利于考录制度的发展和取信于民。
(三)、报考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编制公务员考录计划时,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通常是由考录单位自主制定,考录单位根据考录职位的要求,在专业、学历、年龄、户籍、政治面貌、工作经验、婚姻状况、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毕业院校等方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作出要求。尽管考录单位设定的职位条件需报送省级或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但由于招考职位种类过于繁杂,而且没有统一的资格制定标准可供参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难以准确认定职位条件的合理性。
(四)、考试录用的职位级别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职位范围只限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担任领导职务或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采用调任或交流的办法,不必通过考试。但是,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因此,相当一部分高层次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只能通过公务员招考,无论其具备何种学历、工作经验或能力都只能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这种政策很难调动高层次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
(五)、面试环节易出偏差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但对考生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人格素质等方面的测试不够完善。另外,试题的命题空间小,内容缺乏针对性,一般围绕社会热点或哲理性问题命题,这较易被专门的辅导机构和考生猜中,使考官难以有效地测试出考生的真实素质与能力。就考官队伍而言,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缺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后者虽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不大了解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由于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测量工具与方法,因而一些考官评分通常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与第一印象,导致考生的面试成绩较易出现偏差。
(六)、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立法层面的限制
我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过程中, 比较重视公务员的立法, 初步形成了一套
法规,但还存在值得完善之处:一是在公务员范围方面, 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因而各地在执行公务员制度时, 公务员的范围也不一致.二是在公务员录用方面, 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过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但哪些职位属于特殊职位, 采取什么办法测试, 如何组织实施, 其他条款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部门在执行中余地很大, 公务员录用质量势必受影响。三是在晋升方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晋升的职数限额资格条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 公务员中的一些领导职务是由组织部门和任免机关来决定, 造成定职权与任职权分离, 结果是职数限额经常突破, 达不到任职资格条件的人被视为特殊而破格提拔, 这就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只有健全相关法律, 严格执法, 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在当今世界己经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公理。
三、改革和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
要解决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完善相关的配套环节,以使该制度更加公平、公正。
(一)、调整完善考录程序在公务员考录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和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填报职位→笔试→面试”的顺序。对此,我认为公务员考录程序可以借鉴很多省份所实施的高考模式,即第一次报名只确认参加考试(不填报具体的职位),待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根据国家线(省控线)与考录职位的具体要求再进行第二次志愿填报(填报具体职位)。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人岗匹配”,高分考生的选择空间会比较大,而没有超过国家线(省控线)的考生被直接淘汰,不再具备填报志愿的资格,既可以减少“高分落榜”的现象。
(二)、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的科学化
在考试方法上面, 西方的公务员考试有一套完整的方法可供借鉴, 包括笔试-口试-品能测试-技术考核-个别测验-身体检查等。例如演作试, 这是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测验方法,它力图创造一个接近真实的工作环境, 通过各种方式综合考察报考人的管理、领导、适应、创造和言谈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其具体方法是:在主考人的参与下,由报考人在小组范围内主持就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的座谈,模拟议会质询或办案, 起草公文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法可以测试报考人的实际行政能力, 因而被美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在考试内容方面, 除了对报考人进行知识测验和能力测验,我们还可以设计技能测验和心理测验技能测验, 主要是考察应对人对自己的知识、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从而反映出应试人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和质量.例如,法国录用能够高级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内容是模拟作业, 交给应试人一堆文件, 让应试人详划简述要点, 分析、统计、报告及草拟函呈, 考察应试人的实际行政工作能力.(三)、规范统一考录条件
考录单位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拟录取岗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考录资格,并报公务员局审批。对一些不合理的限定,公务员局要及时予以更正,坚决制止个别考录单位为关系人“量身定做”职位的不正之风。如果发现有单位为关系人设定考录资格的现象,考生及群众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并由其追究考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打破身份、地域、户籍等方面的限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机制。
(四)、建立高素质的面试考官队伍
面试是公务员招考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有着其他测评不可替代的特点,面试考官的组成和素质关系到面试的信度和效度。因此, 可以对面试考官资格的获得可以设置一些门槛, 必须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水平测试才能获得面试考官的资格,这样可以大大提高面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而大大提高面试的信度和效度, 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是对择优录取的极大便利。
(五)、适当拓宽考试录用职位的级别范围
对学历高、能力强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考生,可以适当提高其职位的级别,打破现行新考录的公务员只能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限制。一些民营企业与三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这部分社会精英人才可以安排他们从事副处级岗位乃至处级岗位的管理工作。适当拓宽考试录用制度的职位级别范围,有利于调动高层次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选拔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六)、强化硬性约束机制, 强化社会监赞
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考试录用制度在实践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将选人置于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嵌得了社会普遍地认可, 被形象地称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但不可否认, 在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中, 碍于各种各样的关系情面, 一些环节人为干预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为了使公务员考录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必须进一步增加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的一些大型考试,如高考等都设有社会监督体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以避免暗箱操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 完善和发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除了把注意力放在考试录用制度本身以外, 还应该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关注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因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只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离开了系统的整体联动, 单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本身的孤军深入。会因基本的、直接的外部条件的缺位而无法达到预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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