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激励制度浅析 (论文)_浅析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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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激励制度的思考
摘要: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就是指激发鼓励,通过激励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勉励全体公务员向期望的方向努力。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是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而激励机制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激励办法,使其达到激发鼓励的效果。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激励机制步入了法制化。尽管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但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关键词:
激励机制积极性公务员问题措施
一、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中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公务员的行为直接受益人不是自身,而是他人,这就决定了公务员不可能通过被动鼓励机制在外在利益的推动下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也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激励制度来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所谓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环境不同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人的能力有不同。人生来有惰性,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的前提下,一个人很难将个人潜能发挥出来,这就需要激励来发挥作用。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并对其行为目标的选择起引导和制约作用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我国《公务员法》主要从职务晋升、奖励、工资福利以及公务员权利方面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做出了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公务员自身能够更加积极的投入工作中,提高其工作效率,将个人才能发挥出来。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建设服务,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公务员激励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
1.忽略不同层级公务员的不同要求
由于不同层级公务员在政治前途、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发展空间不一样,各阶层公务员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尽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也只是从公务员的整体进行设计,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的基本需求存在一定缺失,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此类激励机制对公务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2.忽略物质奖励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奖励,很多地方和单位奖励先进的办法都是用奖牌、奖状、证书之类的精神奖励,很少有物质奖励。总给人一种物质奖励好像就是低级、庸俗的行为,其实不然,人首先要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其次才能进行必要的高层次精神需求。最近几年,有的地方想用物质奖励,且不说政策规定不能太高,就是地方财政吃紧也是一大障碍。无论干的好坏,大家的收入都是一样的,由此造成大部分基层一线公务员逐渐丧失工作热情,降低了工作效率,有得过且过的思想念头。
3.考核措施不当
公务员考核是激励的重要手段。但是,事实上在我国行政机关这种激励机制通常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般的公务员基本没有什么危机意识,一是因为考核机制本身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方法,二是因为各级行政机关没有认真对待,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三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服务,很难量化,而且政府考核大部分都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及时的表达出来。这样的考核无法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实际情况,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4.职务晋升渠道单一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的设计存在漏洞,晋升依据不科学。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晋升机会、空间有限,公务员晋升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公务员职务的设置是成典型的金字塔型,领导职务总是少于非领导职务,高级职务总是少于低级职务。同时《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晋升做了整体上的规定,而且我国公务员绝大多数是科级干部居多,越往上晋升的可能性越小,在每个层级形成“天花板干部”现象。在乡镇天花板干部是科级,在县市天花板干部是处级,在省市天花板干部是厅级。而县级以下有60%的公务员到退休也只是个科员。这样的晋升制度不能有效地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科级以下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的措施:
1.制定科学的工资结构
公务员的工资不仅是满足公务员物质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而且是满足公务员的受人尊敬和上进心的心理需求的基本途径之一。基于上述分析,作为公务员制度内在动力和保障手段的工资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加快薪酬制度立法步伐。公务员的薪酬结构、薪酬标准及其调整应该有国家立法作统一规定,但迄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关于公务员薪酬的法律。西方国家都很重视公务员工资福利立法,不仅在公务员总法中对公务员工资福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还制定专门的工资福利法规。尽管《公务员法》中对此已作出了原则性描述,但尚不能很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功能。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公务员工资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原则、制度以及与经济发展、财政、物价机制、企业分配的宏观关系,避免工资福利政策的随意性,有效地克服工资管理中的人为因素,确保公务员工资即时足额发放,并随着经济发展而协调增长,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对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立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确定本地公务员薪酬标准时,在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做最终决策。只有通过立法构建规范的公务员薪酬体系,将公务员薪酬结构、薪酬标准、加薪方式和调整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依法管理,才能使薪酬管理的激励机制运行有章可循,持续、稳定地发挥其功效。
2.完善年终奖机制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也就是说凡年度考核称职者,发给本人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奖金。由于不管是优秀人员还是称职人员奖金没有区别。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近乎100%,平台过大,人数过多,几乎所有公务员都能享受,享受者产生不了荣誉感,产生不了刺激,失去了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所以应建立年度考核各单位优秀人员、称职人员、基本称职人员、不称职人员考核比例基数,对各考核单位四类人员的浮动比例有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平时考核情况和上年度各单位获奖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进行核定。优秀人员可获得150%的一个月基本工资考核奖,称职人员可获得100%的月基本工资考核奖,基本称职等次以下人员则不发考核奖。
3.完善考核制度
考核是奖惩的基础,而奖惩是考核的具体体现。按照职位分类确定分类级别的考核内容,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确定不同的考核内容和侧重点。要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参照西方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以岗定责、以责定标、以标考核、兑现奖惩”的管理办法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分解考核要素,确定考核指标。对公务员分层、分类进行考核有利于考核的科学性。我国《公务员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为了有效考核不同类别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应从不同类别的职位分析或工作说明出发,制定出不同的考核体系,分类考核。既要覆盖到与公务员绩效有关方面,又要有所侧重,充分体现部门、职类、级别岗位的差异。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制定出更为明晰的规定,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罚力度。
4.完善晋升制度
晋升激励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使用公务员,也影响公务员的地位、荣誉、工资、福利方面的利益,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要从根本上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应该设计一个公平、合理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使公务员在晋升问题上人人平等,只要经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就可获得成功,减少晋升过程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同时,建立“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公务员晋升的监督。建立和实行公务员晋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关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考察组成员等人在推荐、考察和决策的各个阶段中,未能如实介绍情况、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导致用人上失误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和实行公务员晋升工作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晋升工作负有的监督检查职责。凡在晋升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一方面,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的监督,即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加强对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尤其要建立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5.注重培训激励
公务员培训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它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有机结合,可以促进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将其作为奖励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以适应更高工作岗位和级别工作及转岗后的工作需求。
6.完善对公务员的负激励
负激励是正激励有益的补充。目前,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一向以正激励为主,公务员的负激励明显不够,对违纪公务的惩罚明显偏轻,惩罚并没有危及到公务员核心的利益,导致部分公务员铤而走险、违法乱纪。因此,应当加快完善公务员负激励措施,加大对违纪公务员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有效发挥负激励的激励、鞭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