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附件1)_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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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屠宰场(厂)驻场(厂)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厂)检疫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驻场(厂)具体实施检疫。驻场(厂)官方兽医人员数量要与屠宰场(厂)检疫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条
建立健全驻场(厂)官方兽医岗位责任制,严格考勤、考核工作。第四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相片、执法证件编码等应上墙公示。
第五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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