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自考公务员制度+笔记](整理)_公务员制度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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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48 公务员制度(样本,完整版13页)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7年版]

李如海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第四章 公务员录用第五章 公务员考核

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第七章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第八章 公务员培训

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第十章 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第十一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属于公务员的人员是(B)A.大学校长B.法院院长C.国有企业厂长D.医院院长 1.2.下列组织中属于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但其工作人员的称谓不叫公务员的是(C)A.地方政协B.检察院C.共青团机关D.省公安厅

1.3.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起到根本推动作用的因素是(B)A.国家领导人的权威B.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资产阶级执政党的要求D.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性

1.4.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于(D)A.法国B.美国C.德国D.英国 1.5.为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基础的是(C)A.邓小平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B.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C.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D.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

1.6.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于____年开始进入准备阶段。(A)A.1984;B.1986;C.1988;D.199

21.7.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是(B)A.“三步走”的战略思想B.邓小平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C.邓小平关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思想D.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

1.8.我国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织部门是(D)A.中央组织部B.国务院办公厅C.劳动部D.人事部 1.9.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的日期为(A)A.1993年10月1日B.1992年10月1日C.1993年12月31日D.1992年12月31日

1.10.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于____年开始正式推行。(C)A.1984;B.1986;C.1993;D.1999 1.1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06年1月1日起其职责被下列哪部规定或法律所取代(C)A.《国家机关人员法》B.《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C.《公务员法》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列》 1.12.自199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原则是(C)A.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B.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C.整体渐进,分步到位D.“两个调整”原则 1.13.为将2006年开始实行的公务员法的各项制度细化,2007年1月颁布的重要规定是(B)A.《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B.《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C.《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D.《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 1.14.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则、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是(C)A.党管干部原则B.以人为本C.德才兼备,任人唯贤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15.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可以简单表述为(D)A_职位分类B.品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C.品位分类D.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1.16.下列不属于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原则的是(A)A.“政治中立”B.党管干部原则C.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D.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1.17.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务员根据与政党的联系可分为(B)A.“文官”、“武官”B.“事务官”、“政务官”C.地方公务员、国家公务员D.“非政务官”、“政务官”

1.18.我国公务员制度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是(A)A.分类管理体制B.激励竞争机制C.勤政廉政机制D.法制化管理原则

1.19.不属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特点的是(D)A。实行政治中立B.公务员形成独立的利益集团C.实行两官分途D.公务员对政党负责

1.20.下列组织不属于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且也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的是

(D)A.人民政协机关B.妇联C.共青团机关D.企事业单位

1.2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D)A.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D.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员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时问是(A)A.2006年1月1日B.2006年5月1日C.2006年7月1日D.2006年10月1日

2.1.公务员义务的身份前提是(C)A.公务员的公民身份B.公务员的公务员与公民的双重身份C.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D.公务员的其他身份

2.2.把____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我国人事制度安排来说尚属首创。(C)A.考试与考核B.管理机构建设C.权利与义务D.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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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与要求的,称为(B)A.国家公务员申诉B.国家公务员复核C.国家公务员控告D.国家公务员检举 12.22.对公务员申诉做出处理决定的一般期限是(C)A.30天B.45天C.60天D.90天

12.23.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受理公务员控告案件的机关是(D)A.公务员所在单位B.本级政府人事部门C.当地人民法院D.本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

机关是(CDE)A.民主团体B.统战部C.共青团机关D.妇联E.工会机关 1.2.下列各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AB)A.各级政府组成人员B.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团、妇联等组织的工作人员C.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D.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E.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1.3.我国推行的公务员制度对国家机关的“三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三化”是指(BCE)A.高效化B.科学化C.法制化D.廉政化.E.民主化

1.4.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原因包括(ACD)A.经济上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B.思想上受启蒙运动的影响C.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需要D.管理方式变革上适应资产阶级保持局面稳定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E.尊重全体人民的集体决定

1.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进程包括(ABCDE)A.准备阶段B.决策阶段C.试点阶段D.推行与发展阶段E.依法管理阶段 1.6.下列属于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的地方政府有(AE)A.哈尔滨B.厦门C.广州D.沈阳E.深圳

1.7.我国各级政府干部向公务员过渡时,贯彻的基本原则有(CDE)A.以人为本B.统筹规划、分步推进C.在完成“三定”的基础上实行过渡D.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E.做好遗留工作

1.8.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成效(ABCD)A.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大体形成B.“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初步建立C.国家公务员的廉政约束机制开始运行D.国家公务员的形象有了较大改善E.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虽未形成,但已经打下雄厚基础

1.9.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包括(ABD)A.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B.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C.四项基本原则D.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E.统分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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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有权(ABC)A.提出复核申诉B.提起诉讼请求C.提出申诉请求D.提出控告E.提出仲裁请求

1.2.简述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关系。

1.3.改革开放后我国为何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1.4.我国公务员制度指导思想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5.为什么说我国在推行公务员制度时一定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

1.6.为什么说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与原干部人事制度优良传统是一致的?

1.7.简述我国公务员的分类管理体制。1.8.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2.1.简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意义。

2.2.简述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2.3.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公务员哪些义务,应该如何表述?

2.4.简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依法履职义务的具体要求。

2.5.简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服从命令义务的含义。

2.6.简述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2.7.简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身份保障权的意义。

2.8.公务员权利有哪些法律保障?

3.1.简述我国公务员职务级别设置的目的。3.2.国外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3.3.我国公务员可以划分为哪几个职位类别?

3.4.简述我国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依据的四个要素。

3.5.简述我国公务员的职务类型。

3.6.我国公务员法新规定的公务员级别制有哪些优点?

3.7.简述我国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原则。3.8.简述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特点。4.1.简述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四要素。4.2.简述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4.3.简述非公开竞争考试的使用范围。4.4.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分别有哪些内涵?

4.5.我国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有哪些具体要求?

5.1.如何理解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5.2.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是什么?

5.3.简述公务员考核的意义。5.4.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内容。5.5.简述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5.6.简述2007年1月《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具体规定。

6.1.简述公务员职务升降与任免的含义。6.2.简述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6.3.简述实行职位聘任的作用。

6.4.简述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程序。6.5.简述降职与行政处分的区别。7.1.简述公务员奖励的条件。7.2.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程序。7.3.简述公务员惩戒的种类。7.4.简述公务员惩戒的程序。7.5.简述惩戒的解除。

8.1.简述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及其自身的特点。

8.2.简述公务员培训的意义。8.3.简述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

8.4.简述公务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8.5.简述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8.6.简述培训需求分析的定义及基本要素。8.7.简述公务员培训评估的环节。9.1.简述公务员交流有何意义。9.2.简述公务员回避的意义。

9.3.简述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9.4.简述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9.5.简述公务员调任应符合的条件。9.6.简述公务员回避应遵循的原则。9.7.简述公务员回避的提起与决定。

10.1.简述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意义。10.2.简述我国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两个阶段。10.3.简述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10.4.简述公务员工资的构成。10.5.简述公务员福利的作用。10.6.简述公务员福利的项目。10.7.简述公务员保险的作用。

11.1.简述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11.2.简述辞去公职的待遇有哪些。11.3.简述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11.4.简述引咎辞职的程序。11.5.简述公务员辞退的条件。11.6.简述提前退休的条件。

11.7.简述公务员退休享受的其他待遇。12.1.简述公务员申诉和一般申诉的主要区别。

12.2.简述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申诉的主要区别。

12.3.简述中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包括那些。

12.4.简述针对特别申诉程序的案件审理结果。

12.5.简述控告的处理程序。

(1)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有利于调整我国的干部结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国家机关指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而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一(2)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可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加强制度建设,而这正是廉政建设的核心。(3)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起促进作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充分显示出了民主化的优越性,科学化管理的合理性以及法制化的正确性。从而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本质特征,促进这“三化”的进一步完善发展。1.2.简述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关系。答:总的说来,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是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英国资产阶级依靠海上、商业和殖民地霸权地位,把自己的产品推销到世界各地,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英国的官员制度却阻碍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英国资产阶级迫切要求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加强对社会经济的管理,从而为争夺世界殖民地占领国外市场服务的前提下,要求选拔一大批有才能、懂管理的优秀人员进入政府。经济上,公务员制度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政治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需要。从管理方式变革上,公务员制度适应资产阶级保持局面稳定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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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简述人事争议仲裁原则。答:(1)合法原则,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2)公正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任何一方不偏袒,不歧视,一切都依据客观实际出处判断和裁决。(3)及时处理原则,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尽快

做出裁决。的历史进程,请按时间顺序分阶段论述。1.2.将我国借鉴西方诸国公务员的五种管理制度与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对比,说明其科学性。

2.1.结合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对比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结构要素有哪些异同。2.2.论述公务员获得报酬权的相关内容。3.1.结合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现状,对比职位分类制和品位分类制。

3.2.试述我国公务员级别和职务是如何对应的? 4.1.论述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德才兼备”的标准是不是过时了?

4.2.论述我国公务员考试的程序。

5.1.论述2006年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所作的补充规定。5.2.论述公务员考核的标准。5.3.论述考核的程序。

6.1.论述公务员任职中委任制的相关内容。6.2.论述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方式和程序。7.1.论述公务员奖励的权限与撤销。7.2.论述公务员惩戒的条件与种类。

8.1.论述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对象、目的内容及结果的使用。

9.1.试述国家公务员三种法定交流形式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9.2.论述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和特点。10.1.论述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10.2.论述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11.1.论述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11.2.论述公务员退休的待遇。

12.1.论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及建? 的历史进程,请按时间顺序分阶段论述。答:(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1984年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指示,组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一部分专家及实际工作者,开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6年下半年,干部人事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进入综合研究、总体规划阶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订完毕。(2)决策阶段(1987—1988)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1987年,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党的十三大则正式宣布,我国

将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随后,在1988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决定组建国家人事部。(3)试点阶段(1989—1993.9)主要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组织六部、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并且根据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该条例。1989年开始,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1990年后,哈尔滨市和深圳市相继进行了地方政府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到1993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都程度不同地开展了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通过,决定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并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发布至2005年12月,主要完成了原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的过渡、身份的转变,制定并实施公务员法和各项细则、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行政机构与人员的几项重要工作。首先,推行以来从国务院到各区县、乡镇与街道,按国家计划,完成了各级政府干部向公务员的过渡。其次,国家人事部陆续制定并出台了多项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及配套细则,这为完善我国公务员的法规奠定了基础。最后,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试行、修改及改革等,大幅精简了行政机构和人员。(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一现在)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公务员管理步入了依法管理阶段。人事部强调从2006年始,全国要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并用3~5年时间,修订与完善公务员的各项管理细则,逐步健全我国公务员法的法规体系。2007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公务员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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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论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及建立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答:(1)公务员申诉的含义: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2)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公务员对公务员其他制度顺利推行有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①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证。当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时,有权要求给予改正,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或不当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给予补偿。申诉控告制度的建立,公务员就可以依法要求纠正并得到补偿。②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当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时能及时得到纠正,公务员及能够心情舒畅的投入工作。③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申诉控告制度的建立,使受害人有权向机关反映问题,保证机关的公正、廉洁风气的形成。队队长,他的顶头上司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周某,人称“周局”。李队长行事果断、办案能力强,破过不少省、市级的大案,是全局公认的下任副局长候选人。但是因为李队长恃才傲物,经常不把局里的领导放在眼里,与领导周局的关系愈加紧张,二人甚至因为对案件的意见分歧发生过言语冲突。去年年底,局里空缺的副局长职位根据竞争上岗原则开始选拔,李队也报了名,但是在准备期间,却被周局派去别省追踪大案,并口头命令他尽快办完案后回局继续竞岗。李队觉得这是口头的命令,肯定是周局在趁机报复,遂心有不服,于是不听从周局的安排留在局里。但他也因为这一不服从上级命令的行为,被取消了竞争副局长的资格,李队觉得自己受了不公平的待遇。试运用我国《公务员法》中对“服从命令”这一义务的规定,分析这一案例中周局的做法是否合适,李队是否真的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2.1.答:根据“服从命令”义务的规定,周局的做法符合“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条个别命令的合法性要求,虽然以口头形式发布的,但是完全具有合法的效果。但是,周局的做法是否合适应该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果案件的性质和全局的形势决定了应该李队亲自

查案,并且在不延误竞争上岗的前提下,周局的行为就是合适的。如果相反,则有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他的做法在实质上影响了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李队因为不服从命令而被取消资格不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拒绝了直接上级的口头形式决定,违反了“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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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基础上编撰的。书中概括分析了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论述了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职位分类,对我国公务员从进口管理、使用管理到出口管理等多项制度一一论列,并穿插了一些国外公务员制度的相关情况,帮助读者进行对比理解。

一、新旧教材对比。[2007版]教材与[1999版]教材相比,新增内容涉及的基本是《公务员法》中的新规定,具有重要价值。因此,不但要掌握基础理论,还应该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深入领会和应用。1.新增的内容:第二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第五章第二节“公务员考核原则”中的三个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公务员考核内容”中的“廉”以及第三节“公务员考核范围”中最后两个补充规定;第六章第二节“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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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分析题。首先要读懂案例,然后理论联系实际,展开分析(与论述题类似,答案注意覆盖核心概念)。其中,3、4、5属于主观题部分,虽然要求尽量按照书中的原文作答,但是在理解基本知识点上做合理的语句变化也是允许的,所以在对于核心概念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总的来说,要仔细阅读题目,看清题目要求进行作答。预祝同学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

[易考单选题或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的含义和公务员制度的含义。公务员的含义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制度即指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总称,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参照管理”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的三个条件(即含义中的三个条件),以及七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划定挑选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这七类机关是: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注意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则是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

二、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易考简答题]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教材中以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作为引例,详细阐述了其产生的过程,并重点介绍了公务员制度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原因。对于本部分内容应注意领会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务员制度的关系,并对英国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有所了解。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易考简答题]

1.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弊端主要表现在: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单一,阻碍人才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所以应该重点记忆这部分内容。2.我国公务员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产物。即“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两点要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3.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从1984年至今,共经历了五个阶段:准备阶段(1984—1986),决策阶段(1987—1988),试点阶段(1989~1993.9),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依法管理阶段(2006.1一现在)。此处容易以论

述题的形式出现,例如“分析我国公务员

制度是如何产生的”,所以要求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四、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易考多项选择题或简答题]

1.指导思想包括的内容。指导思想包括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与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且吸取其中成功经验,学习与借鉴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这部分在考纲中要求识记,所以不但要记忆要点,还要注意对每个知识点的扩充,本题有可能以简答的形式出现。

2.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的重要性。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是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利与义务及各个环节的总体指导思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达到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长治久安,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这是对上一个知识的细节考察,与另外两个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相比,“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是核心的、具有指导性。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易考多项选择题或简答题I

1。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优良传统。这也是指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而言的,主要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注意本知识点可以变换说法在多项选择题或者简答题中出现,同时要注意,这是大纲要求的识记知识点,应该加以牢记。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与原干部人事制度优良传统的一致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是完全照搬西方的资产阶级公务员制度,而是由原干部人事制度逐渐发展而来的,所以原制度的优良传统定会在发展后的公务员制度中有所体现。具体地说主要在以下五条原则中体现了这种一致性: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六、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易考多项选择题或简答题]

1.我国公务员制度对资本主义诸国公务员制度借鉴的管理原则。我国借鉴并创新了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成分和有益做法,即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激励竞争机制,实行新陈代谢机制,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实行法制化机制。这五点原则也成为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是本章要求识记的重点知识点,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继承”相类似,此处也可变换说法考核考生的辨别能力,所以要有理解的记忆。

2.对比我国借鉴西方诸国公务员的五种管理制度与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并能够说明其科学性。可参照下表对比二者的主要区别:(1)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内容:①统一的管理模式、干部的范围过宽②长期存在“铁饭碗”、缺乏竞争机制③缺乏严格的淘汰与退休机制④制度不健全,公务人员中出现消极、腐败现象⑤存在“人治”弊端、缺乏配套规范体系法制化机制(2)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①分类管理制度②激励竞争机制③新陈代谢机制④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本知识点属于综合考察,要注意对各个知识点的整合和灵活运用,并且强化“对比记忆”的思维模式。这样的对比在本教材中经常出现,考生应在意识中形成这种以表格的形式记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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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一、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含义与意义[易考选择题] 1.公务员申诉的含义。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

2.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3.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意义。(1)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证。(2)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3)建立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

二、申诉的事由和受理机关[易考选择、简答

题]

1.申诉的事由。是指可以提起申诉的法定事项,这些事项都是因机关做出的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决定而引起的人事纠纷。包括八个方面:(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被批准;(7)未按规定或者减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受理机关。就是拥有申诉管辖权的机关,即接受申诉并依法做出裁定的机关,由法律设定。(1)原处理机关,即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3)上一级机关,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4)行政监察机关。本知识点涉及内容较多,本要点与旧教材相比,[2007版]教材扩大、细化了申诉的范围。考生要注意掌握。

三、申诉的程序、期限和审理[易考选择、简答题]

1.申诉的程序。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坚持二级申诉的程序原则。(1)一般申诉程序(申请复核一提出申诉一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公务员列复核决定不服→向同级公务员玉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怍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天提出再申诉。(2)径直申诉程序(提出申诉一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省级以下机天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3)特别申诉程序(提出申诉一提出复核申请):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申诉期限。是指公务员在提出申诉和受理机关在处理申诉时必须遵循的时间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决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3.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审理(1)对一般申诉程序和径直申诉程序的案件审理。(2)对特别申诉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本知识点涉及内容很多,考生要注意区分时间和受理机关。本知识点较为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四、公务员控告的内容

1.控告事由与受理机关[易考选择](1)控告事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务员合法权益包括《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公务员应该获得的其他法定利益。(2)受理机关,是指拥有控告管辖权的法定机关、这类机关应该是与公务员所在机关具有领导、监督、监察或检查关系的机关。2.控告处理的程序[易考选择、简答题]受理机关在接到控告书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控告:(1)立案。受理机关在接到控告书后,对控告实行进行调查,确认管辖权。立案、不立案或案件转移应当告知控告人。(2)调查。立案后由调查部门组织实施调查。(3)审理。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办人,负责对违法违纪的事实和证据、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审查核实。(4)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5)执行。本知识点涉及内容较多,考生要注意识记。本知识点可能会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五、申诉控告中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易考选择题]

1.申诉人与控告人的义务与责任。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能提出过高或者无理的要求;要遵守法定的申诉控告程序。

2.被申诉、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

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造成错误人事处理负有过错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3.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不得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置之不理等;办案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本知识点涉及内容较多,考生要注意识记。本知识点可能会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六、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1)概念不同。申诉: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控告: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2)原因不同。申诉: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重新审查处理控告: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3)目的不同。申诉是为了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还在于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4)受案范围不同。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被批准;按规定或者减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控告: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5)受理机关不同。申诉:原处理机关,即最初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行政监察机关控告:有控告管辖权的法定机关、这类机关应该是与公务员所在机关具有领导、监督、监察或检查关系的机关(6)提出时限不同。申诉: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控告: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的情况通报控告的受理机关(7)审理时限不同。申诉: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控告: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8)法律后果不同。申诉:维持原处分(复查)决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原处分(复查)的决定;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变更原处分(复查)决定。控告:纠正或撤销违法违纪的决定、命令;纠正或撤销不适当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罚;给国家、集体或公民造成损失的,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追缴或者退偿违法违纪所得。

七、人事争议仲裁概念与原则[易考选择、简答题]

1.人事争议。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者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的主张或者要求而产生的争执。

2.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

3.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内容[易考选择、简答题](1)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人事争议仲裁程序。(3)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4)人事争议仲裁的执行与监督。本知识点涉及内容较多,考生要注意识记。本知识点可能会以选择或者简答及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我国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织部门是(D)A.中央组织部B.国务院办公厅C.劳动部D.人事部

2.我国对公务员公正清廉义务的两项基本要求是(D)A.“自律自守”和“刚正不阿”B.“清正廉洁”和“自守自律”C.“公道正派”和“刚正不阿”D.“清正廉洁”和“公道正派”

3.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必须遵循的原则是(B)A.法定事由B.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C.法定程序D.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 4.下列不属于对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的是(A)A.司法优先权B.申诉C.控告D.诉讼权

5.下述关于职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A.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B.是反映公务员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C.职务把职权和职责结合在一起D.职务是机关对公务员

职权、职责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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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共lO分)43.A在某市公安局工作,近期准备与局长的女儿结婚,因此他申请调离现岗位,回到老家所在地的县公安局任指导员。A在妻子的父亲退休后申请调回市局。请问A的这些做法是否合理?

43.答:(1)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一般实行在工作需要出发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回避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或成长地等任职。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3)本案例中,A因结婚申请调离是任职回避的要求。但是他不可以在原籍担任公安局指导员的工作,这有违地域回避的规定。其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为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基础的是(C)A.邓小平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B.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C.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D.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

2.下列组织不属于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且也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的是(D)A.人民政协机关B.妇联C.共青团机关D.企事业单位

3.下列表述中不发生于公务员身份处分中免职这一范畴下的是(D)A.降职B.离职C.调出系统D.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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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D)A.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D.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员

2.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人员是(B)A.大学校长B.法院院长C.国有企业厂长D.医院院长

3.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C)A.民主公开B.客观公正C.注重实绩D.德才兼备

4.F列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中最重的一种处分是(D)A.警告B.记过C.降级D.撤职

5.部内制是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之一,最早形成部内制的典型国家是(C)A.英国B.美国C.法国D.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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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

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问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

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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