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制度_车辆工作管理制度要求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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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局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大队岗勤管理岗位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法暂扣的与道路交通管理违法案件有关的机动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大队成立道路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大队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市交通管理涉案车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第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的保管: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的处置:

1、涉案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交通危险消除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放行。

2、退还涉案车辆时,办案民警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开具车辆放行意见书报涉案车辆管理人,由管理人制作返还物品清单并开具放车单。

3、对于交通管理工作涉案车辆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应及时做好与法院的移交手续及核对法院要求协助保全的通知书,做到登记造册,数目清晰,法律手续完备。

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市局统一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涉案车辆保管期满,符合处置条件的,管理人员应将需处置的涉案车辆清单报大队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大队统一组织处理;并报市局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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