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务员激励制度1_公务员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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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务员激励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主要内容:
公务员职务任免含义、意义
公务员任职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公务员的任免权限
公务员任职程序与限制
公务员免职几种法定情形、免职程序
公务员职务升降含义、意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
公务员职务的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
公务员降职条件与程序
公务员奖励的概念与原则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程序、种类
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原则
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公务员福利制度: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其他补贴
公务员保险项目(内容)
教学要求:
1、掌握公务员任职、免职的含义
2、掌握公务员任职的四种方式:选任制 委任制 考任制 聘任制
3、掌握公务员职务晋升、降职的含义
4、了解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新方式: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5、掌握公务员奖励的特点和原则
6、了解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7、掌握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其权限
8、掌握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
9、了解公务员工资的构成10、了解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1、了解公务员保险制度内容及其改革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与意义
(一)职务任免含义
是任职和免职的总称。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转任等都必须通过任免制度来进行
1、公务员任职:有任免权的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法律行为。任职行为导致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职务关系产生。
2、任职与录用不同:任职是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一定职务使其在一定岗位上负责某项工
1作。任职可以在录用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后进行。
3、免职职务任免制度
免职: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除某一公务员特定职务的法律行为。免职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单纯性免职。
职务任免制度:指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任用或者免除某一个公务员特定职务的制度,包括公务员任职和免职。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1、是保证国家公共职能实现的基本前提
把权力与职责分配到具体职位,并由公务员去行使,是公共职能得以履行的基本。
2、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3、是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明确其职责任务的具体方式。
4、是指挥属员、履行职责的基本保证。
二、公务员的任职
(一)任职种类(世界各国4种)
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只有2种:选任制、委任制
1、选任制: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确定任用人员的任职方式。选任制适用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一些机关人员的任命,主要是一些领导职务。我国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产生任免方式。具体的说明之。
2、委任制
任免机关在任免权限内,直接决定人选后,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职方式。实际上是由上级或主管机关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予以确定后直接任命的一种方式。
公务员委任制包括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等对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也包括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的委任。
3、我国公务员任期制
我国公务员法对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不管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期制。不得在某一职务上长期任职,特别是不得职务终身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2006.8.6
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4、聘任制
由用人单位通过契约任用工作人员的方式。采用招聘或竞聘方法确定聘任人选,然后与应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人员依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享受待遇报酬,任期届满即解聘或续聘。
这是引入市场机制的一种任职方式,我国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赋予机关和公务员双方协商的权利,极大发挥双方积极性,具有灵活性。
5、考任制。
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人员的方式。采用公开公平原则。符合条件者自愿报考,考试过程公开
三、公务员任免权限
1、政府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及常委会任免
2、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人及同一级别的公务员,由部门所在政府任免。
3、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他公务员有政府工作部门决定任免
4、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存着上下级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政府部门任免部门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政府部门的同意。
公务员任职程序及任职限制
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
(2)考察
(3)任命
(4)归档
任职限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在机关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3)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三、公务员免职
(一)含义
(二)几种法定情形
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所任职务即中止:
1、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2、任期内辞职
3、任期内被罢免
4、任期内被撤职
对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转换职位免除原职务;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免除原职务;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到退休年龄的6、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7、因其他原因导致职务发生变化:辞职、辞退、开除、非正常死亡
等解除或终止公务员职务。
(三)免职程序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
4、发布免职令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节公务员职务升降
一、职务升降
是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与降低,即晋职、降职。
1、晋职:公务员职务升迁,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
和公务员本人德才表现及工作成绩,提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活动。
地位上升,职权扩大,责任加重,待遇提高
2、降职
降职含义:公务员职务的下降,意味着公务员在本部门结构中所处位置的降低以及职权职责范围的缩小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相应降低。它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不是对公务员的惩戒和处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二、职务晋升原则、条件、程序
(一)晋升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2、注重工作实绩
3、公开平等竞争
4、逐级晋升为主,越级晋升为辅
(二)晋升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
(三)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查对象
2、组织考察
3、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一)竞争上岗
当出现某些领导职务空缺时,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平等竞争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它是晋升领导职务所采用的方式之一。
公务员法45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此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竞争职位人选,然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任用公务员。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二)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预选对象更广,公开面向社会。利于公务员交流。确定初任检察官、法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任职前公示制度群众对选拔工作知情权和参与权
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 期满考核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思考题:
1、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概念。
2、公务员任职的条件与具体程序是什么?
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特点。
4、公务员的免职条件和程序。
5、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第三节 公务员奖励制度
主要内容
公务员奖励的概念与原则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程序、种类
一、奖励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是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有特殊事迹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的奖赏与鼓励。
(二)特点
1、奖励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公务员集体
2、奖励原因是公务员表现突出或有特殊事迹
3、奖励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4、奖励是赋予公务员一定物质或精神利益的行为
利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奖励原则
1、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2、公正原则(公正统一标准)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4、民主公开(过程)
5、奖励与惩处相结合三、奖励条件
《公务员法》48条、49条和《公务员奖励规定》第5条规定: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或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四、奖励种类
各国奖励主要有三种类型:物质奖励、荣誉奖励、职务奖励
我国公务员法50条规定奖励分三种:
1、嘉奖---通令嘉奖;
2、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3、授予荣誉称号---先进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优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模范公务员或集体。
以上三种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给与荣誉奖励同时应给与相应物质奖励,给与奖金或其他待遇。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
(例1)国务院、中央军委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支队记一等功庆功表彰大会
(例2)个人一等功:新华网郑州2006年5月12日电 记者日前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奋不顾身勇救两名落水学生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建中,被省检察院党组荣记个人一等功。此前,中共河南省洛阳市委也向全市发出通报,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学习他爱民助民、敬业奉献的精神。
(例3)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网上公示
五、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一)奖励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4、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奖励程序
1、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规定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和表彰
4、奖励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