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录制度_浅析公务员的考录制度
公务员考录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析公务员的考录制度”。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弊端分析
C08行政1班赖伟081321120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可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的诸多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以保证这一先进的用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一、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稳定性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也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这就说明政府的下属人事职能部门全权管理国家公务员,而人事部门与政府其它需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平级,在工作业务活动中难免不受各个部门的牵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开展全面管理。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考试信度是指考试的内容与人员选拔目标的吻合程度。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往往由用人单位自己设置,这样极不科学。因为用人单位是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考试机构,无论是笔试命题还是面试,用人单位是不应该参与其中的。这种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三)考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考试效度是指考试内容与程序安排所要达到的合理、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的有效程度。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两点值得商榷:
1.考试轮制与层次级制的问题,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试公共科目,进行统考;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这其中存在漏洞。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用同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
2.面试的问题。一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很低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二是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在这两方面可以说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二、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有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基本类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类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公务员管理机构。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任人唯亲。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
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实行部内制,而应该不畏困难,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二)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针对这些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理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有益的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如现在这样完全由用人单位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在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三)制定高权威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出台。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无论是资格的设定,还是考试科目和内容确定,以及面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大,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的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也由人事部门来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权力相互制约中保证检
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也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