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讲座_公务员制度讲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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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5375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公务员制度讲座》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2012年12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政治制度历史传统
2、任期目标责任制相对稳定
3、强调培训的刚性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4、公开招聘直接选聘5、1993国务院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少选均不能得分。)
1、C2、AB3、D4、A5、C6、ABD7、ACD8、B9、C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质和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3、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4、选任制公务员: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诉? 参考答案要点:
①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③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公务员法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哪几种?
机关。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管理者,有管理公务员活动的权力,也有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和执行有关指令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除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外的机关,也可能成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对公务员法的执行也负有监管责任。
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和违法职责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已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关于退休或辞职后的有关规定的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离职后的公务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的关系。
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施身分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及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
由此看来,公务员在职务上发生变化,与是否取得和失去公务员身份不是必然的关系。事实上,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时经常行得,但多数人公务员身份没有变化。需要注意是,一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的问题。这部分选任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缺的公务员身份的人。这些人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满或被罢免、撤职等,其职务终止,这种情况是否保留其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为人职务,或者被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2、试述职务升降在公务员管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①职务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重要途径。机关根据职位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通过职务晋升或降职来填补空缺,从而使事得其人、人尽其才、人事相宜。这是职务升降的基本功能。②职务升降是对公务员的一种有效激励手段。科学合理的职务升降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开展公开、公平的竞争,促使公务员努力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创新,争取在组织中处于出类拔萃的地位。这种竞争有利于整个组织的素质提高,有利于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③职务升降是实现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的主要渠道,也是公务员能上能下的保证。实行职务升降制度,优秀的和称职的公务员通过规定的程序得以晋升,不称职的予以降职,可以推进公务员的能上能下,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