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局考勤制度_教育局机关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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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局考勤制度
一、考勤
1.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2.上班时间实行报告制。工作人员外出办事, 要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外出办事, 一般要求报告分管局领导;局领导外出办事, 要相互告知,并通知办公室。
3.科室指定专人(一般为科室副科长或副主任)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员出勤登记。考勤记录要实事求是。考勤表于次月1日送交局办公室,作为发放考勤奖依据。
4.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各科室领导负责,局领导由办公室登记。季末各科室将考勤表送财务室。
二、请假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因事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病不能上班,须当天先电话报告有关负责人,后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局领导外出例行向分管区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
三、旷工
1.凡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外出办事不报告累计3次作旷工1天计算。
2.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本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连续旷工7天或1年内累计14天者,视为不称职;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按组织程序予以辞退处理。
四、考勤奖
1.全勤并完成任务的按全额发放。
2.请事假每天扣发10元,请病假3天作事假1天计算。
3.旷工半天扣发25元,旷工1天扣发50元,旷工超过1天,不发当月奖金。
4.公伤不能上班,全勤奖照发。
5.个人申请并经局领导批准参加脱产学习3个月以内的,全勤奖照发;超过3个月的,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不发全勤奖。上级部门选派参加脱产学习的,全勤奖照发。
6.中途调入、调出的人员,工作满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不足半个月的,发50%。